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
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秀山府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秀山自治县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推进高新区建设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秀山县经济高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模式,坚持边实施、边总结、边规范,逐步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
2023年,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30%;
2024年,力争实现园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延伸推广。
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定区域内,在完成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带准入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单位用地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建设方案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 “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价。结合我县工业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确定有条件的区域(秀山高新区),由秀山高新区管委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其所属的国有平台公司组织实施,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条件评价、绿化方案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文物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并将区域评估成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依据。已实施区域整体评估的,各责任部门应将评估结果告知招商部门,将评估结果纳入项目招商准入要求,主动告知招商企业相关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确保权属清晰,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文物部门应在土地供应前完成文物保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二)制定标准地出让标准。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秀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控制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分类。具体细分至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亩均产出、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具体的“产业标准”及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
(三)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和县商务委根据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具体实际,细化控制指标,出具书面意见,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汇总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同时,县规划自然资局将耕地占用税款计入土地出让底价。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在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应与秀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诺按约兑现指标。
(四)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对合同及监管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记录,业主单位整改并达到验收要求后,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供地合同、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备案、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注明不得转让)手续。项目投产后,在约定限期内,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复核。通过复核的,给予换发不动产权证(取消转让限制)并退还履约保证金;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后第一年不达产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整改后第二年不达产的,补齐承诺税款;整改后第三年不达产的,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并将企业列为严重失信用地企业,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项目达产复核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不得转让。达产联合验收的具体方法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
五、职责分工
(一)标准地预设
1.根据新增用地计划,提前做好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做好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管线连通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等,打造净地出让硬环境。(责任单位:秀山高新区管委会)
2.完成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压覆矿和地质灾害、区域水评等区域综合评价,根据地块情况提前明确标准,并制定相关承诺清单及事项指导清单。(责任单位:秀山高新区管委会)
3.在土地“招拍挂”前,组织标准地联合审核,明确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生态环境局)
(二)动态评价管理
企业通过在线监管平台报备后,各职能部门结合报备情况主动上门服务,实行全过程监管。开工前,重点审核企业承诺和报备资料情况;建设期,县住房城乡建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实施动态评价管理;建成后,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验收复核情况及时总结完善相应标准和承诺。(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三)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
按照“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企业自愿申请,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组织验收部门(单位)参加,实行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验收,集中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企业限时整改,出具项目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秀山自治县标准地改革试点协调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规划自然资源和秀山高新区的县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投资促进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局、秀山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合力推动改革。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共同部署。各牵头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工作开展,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三)深化审批改革。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按照快速审批的要求,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对已实施区域整体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通过容缺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发放相关证书,加快项目落地开工。标准地出让要有效衔接区域评估、承诺制、容缺审批、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四)强化督查评价。聚焦市场主体感受,以市场主体感受为主要评价标准,加强对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监督评价。加强政府督查督办,对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开展情况、实施效果、市场感受等进行综合监督,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不断优化政策机制、提升改革质量,确保完成标准地改革工作目标。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秀山自治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管理操作流程
附件
出让申请 |
完成区域地块评价。 |
县商务委或县经济信息委出具“标准地”出让初审意见和申请,明确“使用协议”内容。 |
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明确建设标准、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标准地”具体内容。 |
部门联审 |
受让人缴纳全部地价款后,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可先进场施工。 |
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和“使用协议”。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编制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 |
土地出让 |
受让人根据建设标准,做好相应承诺公示,并组织开工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
一窗服务 |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实行“一窗服务”受理。 |
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 |
过程监督 |
项目竣工后,受让人书面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申请竣工验收。 |
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法定验收部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纪要。 |
竣工验收合格,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注明不得转让)手续;竣工验收不合格,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
竣工验收 |
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其他审批部门进行达产复核,并出具意见书。 |
达产复核合格,给予换发不动产权证(取消转让限制)。达产复核不合格,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后30日内,受让人向县经信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 |
达产复核 |
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
落实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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