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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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津府发2022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62号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文件要求,结合江津实际,经区政府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起草、执行房屋征收补偿科目的单项标准。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处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送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提前筹备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征收项目顺利实施。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将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严格征收程序

(一)征收项目申请。

符合《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程序申请应说明拟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注明房屋基本情况,提供界限清晰的征收范围红线图,提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明。

(二)征收项目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启动房屋征收程申请后,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依据摸底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是否作为房屋征收项目,并予以公布。

(三)征收项目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定的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将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为被征收人,并书面载明暂停的事项和期限,通知区有关部门和机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调查登记、收集建筑的有关情况、资料,并拍摄照片等影像资料,留足证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建筑的历史政策原因、建造日期;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实建筑权属及审批手续;区城市管理局查处属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专属管理区域外,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委托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的结构、层次、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测绘确认。集体会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经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后,报政府进行审查论证,按照规定公布并征求意见。

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户数100户以上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明确补偿内容及标准。

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前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使用,产权调换房屋应权明晰、质量安全达到国家标准。全区实行的具体补偿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五)加强档案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档案管理,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完成征收项目后三个月内,将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档案资料交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存档。

四、保障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征收工作经费及计提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本通知2022812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标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28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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