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缙云县财政局关于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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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及浙江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缙云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481日起,按以上文件精神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定期抚恤金

2023年三属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409.8元、3125.4元、2842元。烈士遗属按每人每54160.8

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每人每49647.4元、病故军人遗属按每人每45134元标准发给抚恤金。(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详见附件3)。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2023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增加1321元。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按每人每27241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按每人每26881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按每人每26761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详见文件第八条中的3项)。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23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增加1708.4元,按每人每21813.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详见文件第八条中的4项)。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2023年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增加504元,按每人每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详见文件第八条中的5项)。

六、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增加492元,按每人每9612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详见文件第八条中的6项)。

七、符合条件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含生活补助,按国家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三属,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27121元;解放战争入伍时期复员军人,每人每26353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26293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10008元。

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10584元。

6.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8772元。

 

附件:1.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伤残

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在乡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

恤金标准

 

 

      缙云县退役军人事            缙云县财政局                                    2025年2月5日

 

附件1: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24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

新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131880

因公

118250

124164

因病

112250

116736

二级

因战

112590

119340

因公

104700

109932

因病

98900

102852

三级

因战

98780

104712

因公

91130

95688

因病

83760

87108

四级

因战

80970

85824

因公

71740

75324

因病

64700

67284

五级

因战

63240

67032

因公

54270

56988

因病

49470

51444

六级

因战

49400

52368

因公

45890

48180

因病

38040

39564

七级

因战

36870

39084

因公

32380

33996

八级

因战

23280

24672

因公

20910

21960

九级

因战

19330

20484

因公

15240

16008

十级

因战

13580

14400

因公

11390

11964

 

 

 

 

 

 

 

 

 

 

附件2: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在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24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

新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45126

152596

因公

134848

140762

因病

127440

131926

二级

因战

130860

137610

因公

119191

124423

因病

110126

114078

三级

因战

113036

118968

因公

104726

109284

因病

96426

99774

四级

因战

98296

103150

因公

85234

88818

因病

77222

79806

五级

因战

77198

80990

因公

68326

71044

因病

60968

62942

六级

因战

61566

64534

因公

56166

58456

因病

47844

49368

七级

因战

47296

49510

因公

41256

42872

八级

因战

35616

37008

因公

31014

32064

九级

因战

31004

32158

因公

24462

25230

十级

因战

24352

25172

因公

18310

18884

 

 

 

 

 

 

 

 

 

 

附件3: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

 

2024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41856

34956

3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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