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 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 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4〕1号)要求,制定了《龙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龙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以“公司+农户”模式运行的大型养殖集团(公司)纳入规模养殖场范围。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附件1)。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街道)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
(五)补助政策。
1、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2),以后年度根据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散养户由乡镇(街道)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的,免疫服务费参照《龙泉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关于调整散养户动物强制免疫补助的通知》龙防指〔2021〕1号文件执行;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疫苗费用全额补助;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三、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中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5、符合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附件3),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免疫计划。补助资金根据养殖场实际使用疫苗量半年度结算一次,第三方服务主体(“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付方式。
2.补助资金的审核。各乡镇(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规模养殖场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相关单位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三)总结评估。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五、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实施主体每年度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飞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补助资金仅限于龙泉市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户在龙泉市外饲养的动物所需强制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疫苗使用数核定,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免疫经费的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负责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各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免。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龙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农字〔2023〕9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3.龙泉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 –Re13株+H5N8 H5–Re14+H7N9 H7– Re4株) |
附件2
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 补助标准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00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 2.00元/毫升 |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毫升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毫升 |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 –Re13株+H5N8 H5–Re14+H7N9 H7– Re4株) | 0.30元/毫升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0.40元/毫升 |
附件3
龙泉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 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防疫人员数量 | ||||||||
诊疗许可范围 | ||||||||
三方服务条件 | 诊疗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
人员 | ||||||||
设施设备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