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虞区实行"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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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 年)》(浙民办〔2021〕166号),高质量完成2024年省政府确定的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民生实事,持续深化和实施我惠民殡葬全流程免费政策,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24〕35号),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上虞区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4328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4328日印发


上虞区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

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身后事”基本服务作为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事项,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有利于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切实实现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告别(守灵)、生态安葬等项目免费服务全覆盖。

二、政策要求

(一)服务对象。浙江省户籍人员(包括在省外死亡并火化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在浙就读的全日制非浙江省户籍学生、驻浙部队现役军人、与浙江省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范围内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等,在浙死亡并在上虞区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服务事项。实施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

1.遗体接运

1.1 遗体接运费 (本区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一次,不限里程;区外接尸的,一次性减免220元);

1.2 一次性殓尸袋购置费

1.3 遗体消毒费。

2.存放

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使用普通冷藏柜,不包括水晶棺,可免费3天)。

3.告别(守灵

3.1 小告别厅的租用费(可免费使用一场,可用于抵扣其他规格告别礼厅的租用费);

3.2 基本型守灵厅守灵48小时内的场地租用费,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负。

4.火化

4.1 遗体火化费(平板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可用于抵扣拣灰炉火化费用)

4.2 骨灰袋购置费;

4.3 普通骨灰盒购置费(可用于抵扣上虞区殡仪馆内购买的其他规格骨灰盒购置费)

5.骨灰寄存

骨灰寄存费(在上虞区殡仪馆寄存1年以内)

6.生态安葬(放)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人员,继续按照《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绍市民事[2019]114号)文件执行,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实施树(花)葬、草坪葬人员(要求在约定安葬区域,采取深埋的方式安葬骨灰,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给予免除墓穴使用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扩大免费政策。殡葬服务机构在实施省定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告别(守灵)、生态安葬免费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事项和标准以及跨区域基本服务费用互免等事宜,并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取得新成效。

(二)完善配套设施。殡葬服务机构根据机构实际应合理配备相应的遗体接运车辆、存放冷藏柜(室、库)、火化炉、寄存骨灰楼(堂)和公墓内生态安葬区域等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和维护,满足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等需求。

(三)提升服务水平。殡葬服务机构要坚持殡葬公益属性,参照《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指引》(见附件),进一步规范惠民殡葬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殡葬服务保障能力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配合,殡葬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免除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确保“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坚持统筹推进。殡葬服务机构要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建立挂图督战和定期通报机制,抓住关键环节,倒排时间进度,确保工作落地落实落到位。要建立民生实事督导管理机制,强化专班运行,实行月跟踪、季度“回头看”和事后绩效评价,加强全过程监测和评估。

(三)严格规范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快推进殡葬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要建立问题发现整改反馈机制,形成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要定期开展服务评价,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评、上级监管、第三方评估等,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殡葬服务机构要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利用宣传单、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形式,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充分发挥民生实事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推行生态安葬、倡导移风易俗、加强殡葬队伍建设等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导向,形成以暖心服务惠民政策带动节地生态安葬、文明殡葬的效果,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指引

 

 

 

 

附件

 

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指引

 

根据国家殡葬现行有关标准,制定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指引,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遗体接运

1.遗体接运服务流程的制定应符合当地客户的共性需求,应反映地方风俗并尊重民族习惯;接运服务不应搞封建迷信活动;机动灵车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接运遗体所需用品的种类和质量等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2.按遗体携带传染性病原体的危害程度将遗体分为Ⅰ类遗体Ⅱ类遗体和Ⅲ类遗体,并做好对应遗体消毒处理,选择相应的殓尸袋和标识。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除外)发生后,殡仪服务机构应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制定适宜的接运方案。

二、遗体存放

1.遗体保存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遗体保存业务的行政许可,遗体保存场所设置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大小配置相应数量的遗体防腐师和整容师。遗体接收、消毒、防腐保存、安全与卫生要求等服务流程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2.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遇难人员的保存,应当根据事件性质、遗体状况、当地情况制定适宜的保存方案;应科学选择冷藏(冷冻)、药物防腐等遗体保存方法。

三、遗体火化

1.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时,在遗体交接、调度、就位核对、炉膛清理、入炉核对、火化操作、骨灰检验与发放环节,应按照要求核对《火化通知单》《死亡证明》有关信息,保障设备正常,开具《遗体火化证明》,确保骨灰发放准确。

2.在火化残余物收集时,应根据火化残余物的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应设置专门的火化残余物贮存设施对火化残余物进行暂时贮存。

3.火化随葬品不应含有打火机易爆类、塑料制品类等危害安全或产生污染的物品。对沾染甲、乙、丙类传染性致病菌的火化随葬品,应严格杀菌消毒后才能火化。

4.遗体火化应采用设有主燃室、再燃室组成的火化机进行。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前,遗体火化师应对遗体编号、逝者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逐一核对无误后,方能火化。

四、骨灰寄存

1.骨灰寄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当地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应整洁、干净、安全,卫生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2.骨灰寄存格位应牢固安全,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的基本要求。骨灰寄存服务流程通常含有接待洽谈、检查骨灰装具、办理寄存手续、骨灰收存、续存、领出、终止寄存、补办证件等环节,各环节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办理

五、遗体告别

1.遗体告别服务人员应遵守规范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工作尽职尽责;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服务;服务过程中按章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仪表仪容整洁,遵守服务礼仪和服务用语规范。

2.在遗体告别服务洽谈时,要与治丧人进行洽谈,确定告别服务方案;告别礼厅的布设规范庄重,整洁卫生。遗体告别服务方案的制订应体现科学、文明、安全的原则,在满足治丧人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告别场所应留有应急通道,保持其畅通,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六、生态安葬

1.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树葬、花葬、海(江)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放骨灰。

2.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传承优秀的生命文化,坚持因地制宜和科学规范,合理布局设施,定期组织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政府引导,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推广节地生态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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