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陈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椒江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14日
椒江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
与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的若干意见》(台移扶〔2019〕3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的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市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
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
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区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镇(街道)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确权登记,及时完善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凡是形成集体资产并有长期经营收入的创业致富集体资产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项目只涉及单个移民村的,资产归项目所在移民村集体所有。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资产归项目所涉及移民村参与成立的经济实体所有,各移民村集体所占产权比例按本村移民人数多少来确定。创业致富集体资产项目经济实体必须是合法的经济组织。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报表。申请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议向移民和群众公示并提供公示照片,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向区民政局申请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需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申报,并附经镇(街道)审核通过的完整的申请材料。申报文件统一以《关于要求审定XX镇(街道)XXX等项目申请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的报告(函)》为题。
第八条 本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在已纳入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中选取,区民政局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报材料后,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赴项目现场实地查看项目情况,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移民人数、项目规模及性质、资金使用绩效、村级班子战斗力、村民申报自主积极性等因素全区统筹安排资金。
第九条 经区民政局初审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内容、主体符合本细则规定。
(二)项目资金扶持确定的程序、相关材料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区民政局在收到项目资金扶持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相关镇(街道)。初审结果以《关于下达XX镇(街道)XXX等项目申请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审定结果的通知(函)》下达,并阐明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移民资金扶持额度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由区民政局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按省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由市移民管理机构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上一年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在当年3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上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由区民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镇(街道)。
第十五条 镇(街道)和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过重新申报、审定、备案等程序。投资额或工程量变更超过10%的,需重新备案;未超过10%的,由镇(街道)审核同意即可。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招投标要在年度计划下达后,由镇(街道)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确需提前实施的,须由镇(街道)报区民政局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政府规定,由镇(街道)、项目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向区民政局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十八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镇(街道)应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算审价。决算审价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送项目资料,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项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资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审价报告、监理报告及有关图片资料(工程开工前、建设中、完工后)等。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资料核定情况及时向区民政局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和经镇(街道)审核的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上报财政部门完成报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项目年度计划的;
(二)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三)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情况与资料不符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未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区民政局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移民资金不套取,移民资产不流失,创业致富集体资产项目产权所有者不得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不得随意自行拍卖和转让。创业致富集体资产项目资产处置方案要在征求移民村村民代表意见基础上,由产权所有者提出,经移民乡镇(街道)审核,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审批,并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