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龙湾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龙湾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范围和对象
(一)应用范围:龙湾区域范围内,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粮油、果蔬等作物,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支持对象: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二、补贴总量及标准
2023年全区推广省补商品有机肥1200吨以上,补贴标准为每吨350元(其中省150元/吨、区200元/吨),单个用户年度每亩补贴肥量不得超过2吨。各重点街道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指标安排如下:
2023年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指标分配表
街道 | 应用商品有机肥(吨) |
海滨街道 | 600 |
永兴街道 | 570 |
海城街道 | 15 |
天河街道 | 10 |
沙城街道 | 5 |
合计 | 1200 |
注:2024年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指标根据省下达任务再作相应调整。
三、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要求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由补贴对象参照周边县(市、区)近年招投标情况自主选择。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
商品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 525-2021)、《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
四、补贴程序
1.符合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政策的主体向当地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1-4号申报材料,5-6号材料待供肥企业供货以后需要提供。
(1)省补贴商品有机肥申报登记表(附件1);
(2)主体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龙湾农商银行“一卡(折)通”复印件;
(4)种植面积佐证材料(承包、土地流转协议等);
(5)提供正式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供应商供货以后);
(6)供肥验收单(供肥企业供货以后)。
2.供肥企业根据需求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由街道组织核查验收,现场拍照并填写供肥验收单,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由街道告知供肥企业。
3.各街道根据主体的申报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折)、种植面积佐证材料、供肥验收单和正式发票、验收照片等资料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面积和数量的核实汇总(见附件3),在村里公示栏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通过的,申报资料交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未通过的,要求街道整改、补充。相关资料及核实汇总表于本年度10月15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4.区农业农村局复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复核数据,将补贴资金通过“一键达”或“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发放到应用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工协作,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各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发放省补贴商品有机肥申报登记表,现场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核定、现场拍照、填写供肥验收单等),负责辖区内商品有机肥料施用面积汇总统计、审核、公示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及对街道申报资料的复核,做好申报资料的备案;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审核、监管和拨付。
(二)加强质量监管,保障商品有机肥使用安全。供肥企业要加强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自律检测和管理,保质保量、及时足额供应补贴肥料产品。每批供货应告知区农业农村局,每50吨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若在抽查和检测过程中发现供肥企业或所供商品有机肥不符合要求,则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农民受益。用肥单位或个人及供肥企业做到诚实守信,不得有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补贴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用肥单位或个人即取消其当年及往后两年商品有机肥补贴资格;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件自8月9日起施行,为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自2023年1月1日之日起商品有机肥扶持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省补商品有机肥申报登记表
2.供肥验收单
3.( )年度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审核汇总表
附件1
省补商品有机肥申报登记表
用肥单位(个人) | |||||
街 道 | 村 名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作物名称 | 应用面积(亩) | ||||
施肥地点 | |||||
供肥企业及数量 | 企业,数量吨 | ||||
申请人承诺 | 1、种植作物、面积、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 2、所购肥料仅用于申请人种植的农作物上,不转卖、倒卖或用于水产养殖和林业苗木上; 4、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接受三年内取消补贴资格。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街道核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2
供 肥 验 收 单
供 方:
购 方:
为确保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特设此供肥验收单。
1、本批次供肥数量: 吨
2、肥料送达时间:
3、肥料送达地点:
4、街道验收人员签字:
本供肥验收单由供肥企业提供,一式叁份,验收单位及供购双方各执一份,请妥善保管,以作资金补贴之依据。
供 方: (盖章) 购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 )年度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用肥单位(个人) | 作物 名称 | 应用面积 (亩) | 购肥数量(吨) | 补贴资金(元)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联系人及电话 | 供肥企业 名称 |
合计 |
经办人: 分管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