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养殖场户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确保强制免疫效果,维护养殖健康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方案自2023年6月6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临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农〔2022〕 80号)同时废止。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临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
(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通过实施“先打后补”,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
(五)补助资金。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1),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如疫苗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省级推荐补助标准的,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准。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数量*补助标准;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与散养户饲养量相匹配的疫苗数量,疫苗费用根据相关补助标准全额补助。
三、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中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5.符合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和市财政部门其他相关政策条件。
四、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本辖区内具备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2),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1.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自行采购疫苗的第三方服务主体,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方式支付。
2.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 “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各镇(街道)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进行审核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进行审核和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补助申请进行核定。跨镇(街道)的大型养殖集团(公司)的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金额,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并划拨到市农业农村部门,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五、主体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规模养殖场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散养畜禽可实行春秋集中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经省允许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且仅限自用。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必须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使用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配合畜牧兽医机构的抽检(入场采样或抽取待宰畜禽血样),规模养殖场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畜禽出栏前,应依法申报检疫。
六、监督管理
(一)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规模养殖场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取消当期补助资金。如因免疫不到位发生疫情或存在虚报现象,经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查实,取消当期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镇(街道)及农业农村局对养殖场疫苗采购、免疫计划落实、信息上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申请“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市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实施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划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服务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市畜牧兽医所配合各镇(街道)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的防疫监管、申报、数据审核等工作;重点做好实施方案解读、申报流程讲解、申报系统实操等,通过免疫质量评估,确保规模养殖场与散养户畜禽强制免疫到位。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助政策内容、操作程序、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省级推荐补助标准
2.临海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3.临海市“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附件1
省级推荐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 省补助标准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00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 2.00元/毫升 |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头份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0.40元/毫升 |
附件2
临海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 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第三方服务条件 | 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服务区域存栏畜禽数 | 配备免疫人员数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临海市“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
强制免疫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经营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符合我市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经营企业等信息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市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市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规定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市农财两局制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各镇(街道)备案存档,一份由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