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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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无为市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办20233

 

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无为市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3年2月1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无为市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市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盘活工作,着力化解发展空间趋于饱和与低效土地和闲置厂房之间的矛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4116”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2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芜市发〔2022〕1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芜政〔202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集中开展全市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盘活处置工作,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先进制造业、科技创业创新等企业用地需求,“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到位,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明显提高。市级层面统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盘活处置工作,各镇(开发区)负责区域内低效工业用地“腾笼换鸟”和闲置厂房再利用工作。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的盘活处置任务,其中2023年底完成40%以上。

二、处置类型

(一)低效工业用地

1.宗地内连片空闲超过1/3以上的工业用地,尚未构成闲置工业用地的;

2.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工业用地;

3.依据招商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未达到投资、效益、建设周期等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闲置工业厂房

1.企业已停产,厂房整体闲置,短期内无法复产;

2.企业未停产,部分厂房停产或利用效率低的。

三、处置程序

(一)调查摸底。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各镇(开发区)立即开展一次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的摸排、登记工作,填写《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表》、《闲置厂房调查表》(附件2),理清企业名称、产品类型、地理位置、企业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占地面积、债务债权关系等信息,按企业逐个形成调查材料,建立动态信息库,并按月更新。

(二)核查认定。建立长效核查认定机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复核,并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其中:宗地内连片空闲超过1/3以上的工业用地,尚未构成闲置工业用地的,各镇(开发区)报送至自规局进行复核;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工业用地由经信局提供;依据招商引资合同,未达到投资、效益、建设周期等要求的工业用地,各镇(开发区)报送至投促中心进行复核;闲置工业厂房,各镇(开发区)报送至经信局进行复核。

(三)制定计划。各镇(开发区)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结果,按照全市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整体工作任务进度要求,制定盘活处置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确定方案。各镇(开发区)按照盘活处置年度工作计划,向待处置企业下达《低效工业用地认定通知书》或《闲置工业厂房认定通知书》(附件3),约谈企业负责人,限期提交再开发利用方案,报领导小组集中审定。对列入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资产的土地使用税依法足额征收到位。原则上闲置低效资产再利用新上项目应符合我市相关载体的产业功能定位,并符合投资强度和产出要求,即无为经济开发区(含“一区四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或一个统计年度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低于20万元/亩;其他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万元/亩或一个统计年度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五)依法处置。各镇、开发区会同领导组成员单位按照盘活处置方案依法组织实施。

四、盘活路径

(一)改造提升。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多层厂房。再开发项目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消防、安全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低效工业用地允许分割转让,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分割转让部分应按原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须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二)闲置租赁。对工业闲置厂房,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协调闲置厂房权属人,积极引进其他企业(项目)作为承租方租用厂房。

(三)督促开发。对已供地在建项目和已竣工投产项目,如投资强度或产出、建设周期等达不到招商引资协议、土地出让协议约定要求的,由载体单位会同发改、环保、应急、税务、自规、投促等相关部门启动联合执法程序,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置。

(四)“亩均贷”整体开发。积极推动“亩均英雄贷”项目试点,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向银行申请信贷资金,由镇(开发区)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统筹收购,并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招引新企业、新项目。

(五)债权处置。发挥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包的专业平台作用,对已进入银行不良资产的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推动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市场主体等合法债权人与原借款企业协商一致,多渠道、针对性地承接不良资产,实现债权出清,引导国有、民营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资产处置,推动“腾笼换鸟”、先租后售或直接市场化转让运作。

(六)破产清算。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引导进入破产程序,由法院依法对资产整体进行司法拍卖。对通过公开拍卖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影响破产进度,且资产使用价值较高、符合政府收购利用条件的,可以由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出资参与竞拍,后期盘活利用。

五、政策保障

1.新上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盘活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包含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不含流动资金,下同),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以企业(含本地关联企业)前三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平均值为基数(新设立企业基数为0),扣除基数部分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主体奖补。新上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盘活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以企业(含本地关联企业)前三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平均值为基数(新设立企业基数为0),扣除基数部分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按前三年50%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主体奖补。

2.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二次招商引入的项目,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政策。

3.对租赁闲置厂房签约后六个月内投产的,如亩均税收强度不低于本方案要求,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从签约之月起,以12个月计算,下同,按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奖补;第二年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奖补,第三年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奖补。每年奖补资金总额不高于租金实际发生额的50%

4.对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交易过程中应纳的各类税费,属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给予实际缴纳方全额奖补,属于地方与上级共享部分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实际缴纳方全额奖补。

5.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无为市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的重要事项。领导组下设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两个工作专班,分别由自规局和经信局牵头,专班工作人员从相关市直部门和相载体单位中抽调专人,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盘活利用具体工作。

(二)建立决策机制。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成员单位根据会议需要出席会议,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审定决策盘活处置工作事项。会议讨论的事项,均需事前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并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

(三)强化业务联动。自规、经信、税务、环保、发改、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属地政府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的产业准入、技改、用地、用能、环保、纳税、纳统等方面监管,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要建立涉法涉诉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厂房的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对相关破产案件办理依法公开。土地涉及司法查封的,相关镇(开发区)通过司法机关协调理顺债权债务关系,研究处置措施和路径。

(四)加大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上级政府、部门及我市推进低效工业土地和闲置厂房盘活的相关政策文件,并积极开展我市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定期公布低效、闲置、擅自改变用途工业用地调查认定结果,正确引导用地单位预期,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公众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压实工作责任。将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根据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盘活处置年度工作计划,各工作专班分别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统筹、督查、调度推进,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度考核、定期督查制度。

七、其他

1.本方案扶持政策享受主体为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实施的项目。

2.扶持政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与上级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

4.本方案涉及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相应事项。

 

附件1

 

无为市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匡     市委副书记、市长

   长:唐曾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蒋光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市政府副市长

凌世宏   市政府副市长

     员:邓甲楷   市人民法院院长

陶笑寒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冯家荣   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潘敬生   市经信局(科技局)局长

程宏礼   市发改委主任

谢太红   市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蒋照生   市税务局局长

赵帮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伍勇兵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市金融局局长      

王理明   市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赵世宏   无城镇党委书记

            王雄军   陡沟镇镇长

                 福渡镇镇长

            谢发红   泥汊镇镇长

            汪道松   高沟镇党委书记

            蒋慧群   姚沟镇镇长

            夏学峰   刘渡镇镇长

                 襄安镇镇长

            张文红   十里墩镇镇长

            张家强   泉塘镇镇长

                 蜀山镇镇长

                 洪巷镇镇长

                 牛埠镇镇长

                 昆山镇镇长

            宋忠浩   鹤毛镇镇长

            汪振宇   开城镇镇长

            魏代龙   赫店镇党委书记

            谢文辉   严桥镇镇长

                 红庙镇镇长

            王大柱   石涧镇镇长

            吴学彬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志斌   无为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组下设低效工业用地、闲置厂房两个工作专班,分别由自规局和经信局牵头,专班工作人员从相关市直部门和相载体单位中抽调专人,开展低效工业用地、闲置厂房盘活利用具体工作。

 

附件2

 

低效工业用地调查表

调查单位(盖章):           镇(开发区)                 负责人(签字):        

土地权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行业类别及代码

主营产品名称

乡镇

坐落

 

 

 

 

 

 

 

实际用途

实际控制人

大致债务关系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基底面积
(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系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亩均税收
(万元/亩)

亩均营收
(万元)

工业增加值

用电量
(万千瓦时)

用水量
(吨)

燃气用量
(立方米)

 

 

 

 

 

 

 

 

 

 

 

 

 

 

 

 

 

 

闲置厂房调查表

调查单位(盖章):           镇(开发区)            负责人(签字):              

土地权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行业类别及代码

主营产品名称

乡镇

坐落

 

 

 

 

 

 

 

实际用途

实际控制人

大致债务关系

 

 

 

 

附件3

 

低效工业用地认定通知书

 

               

根据《无为市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工作实施方案》,经认定,你公司宗地编号为               的工业用地为我市低效工业用地,须限期再开发利用。

请自收到本认定通知书XXX日内提交再开发利用方案至我镇(开发区)人民政府。

 

 

                

 

 

闲置工业厂房认定通知书

 

                      

根据《无为市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和闲置厂房工作实施方案》,经认定,你公司宗地编号为                   厂房为我市闲置厂房,须限期再开发利用。

请自收到本认定通知书XXX日内提交再开发利用方案至我镇(开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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