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秘〔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
经2021年4月1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将《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无政〔2018〕4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第2点内容修改为:“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含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外出经营回本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计算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扶持奖励标准为:年入库在100万元以下、10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75%、80%、85%、90%、95%标准扶持奖励”。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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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
扶持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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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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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万元(含300万元)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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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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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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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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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以上 |
95% |
修
修订后的《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