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工程建设
项目“多评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怀政办〔202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
“多评合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速工程建设项目落地,根据《蚌埠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区域评价及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20〕4号)和《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价及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怀政办〔2021〕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县本级权限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多评合一”,是指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个阶段所涉及的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节能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估、文物保护评价等技术评估及评估报告的并联审批(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上述所有事项)。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一阶段内涉及的各类技术性评估事项并联集中办理。纳入“多评合一”的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多评合一”工作流程包括“一次申请、统一受理、一次告知、同步编制、集中评审、统一反馈”。
第五条 一次申请,统一受理。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窗口,由各阶段牵头部门派驻窗口受理人员,接受项目单位咨询和申请(“多评合一”以项目单位自愿申请、风险自担为前提),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本阶段的工作完成后,牵头部门要将办理情况通报下一阶段牵头部门,项目单位不必重新提出“多评合一”申请。
第六条 一次告知。任一阶段牵头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发起《怀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启动通知单》,征求有关审批部门需评估事项、需申请人提供的评审材料、材料编制要求和中介机构资质要求等。牵头部门汇总形成该阶段《怀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评估事项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汇总和告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要简化或取消评估要求,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七条 同步编制。项目单位根据牵头部门告知的该阶段需求信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同步编制评审材料。评审材料编制时限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评审材料比较复杂的,可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评审材料编制周期较长的,项目单位可先期启动编制工作。部分评审材料需要以其他评审结论为依据的,在相关评审基本完成时可启动编制工作。已实施区域整体评价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直接使用区域整体评价报告的成果。
第八条 集中评审。评审材料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提交至窗口,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牵头部门下达联合评审通知。评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审批部门要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后作出审批决定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及第三方评审机构集中评审。牵头部门要对同时包含在“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活动中的有关评审事项做好衔接工作。对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不再委托评审。上级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已就同一事项完成评审的,不再重复评审。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一个阶段内需要评审且可以合并评审的事项要通过一个评审会完成,对个别不能参加集中评审或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事项,要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对审查无异议或按审查意见完善的事项,各审批部门要根据评审结果在承诺时限内同步完成审批。未通过审查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单位需在调整完善项目评审材料后重新开展评审。
第九条 统一反馈。各部门审批结束后,应在事项办结当日将审批文件送交“多评合一”窗口,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审批文件或通过EMS送达。
第十条 健全工作机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技术性评估事项审批工作。各阶段牵头部门要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做好咨询受理、告知反馈、集中评审、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强化监督落实。把推行“多评合一”模式工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事项统一进行督查考核,将相关部门、中介参加“多评合一”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群众评价纳入考核内容。县直各部门要加大对推进“多评合一”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规范中介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