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 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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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政办〔202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4    

 

 

 

 

 

 

 

 

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全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补充说明的通知》(蚌卫人口〔202316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201611日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提出完善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惠政策

1.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免费为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从领证(指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下同)之月起至子女年满16周岁止,每月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对20161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

3.领取《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退休前工资的100%发给退休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4.对领取《光荣证》的改制或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退休时,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终身无子女或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给予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对领取《光荣证》的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承担一次性奖励金。

5.扩大奖励扶助覆盖面。将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对象提前5年(55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6.扩大特别扶助覆盖面。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也纳入特别扶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发放标准参照《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的通知》(五政办秘〔202247号)文件执行。

7.继续为经鉴定为三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70元、440元、310元的扶助金,直至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

8.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实行紧急慰藉。当年新发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0周岁未满49周岁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紧急慰藉金;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紧急慰藉金。

9.对已享受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两女户家庭的长效节育后续奖继续按每户每年600元奖励政策实施,直至女方满49周岁止。

10.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两女户家庭,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由政府资助其家庭成员(仅限生育两女孩的夫妻及子女,子女结婚后不再享受)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1.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两女户家庭子女,在本县内就读高中(公办),补助三年学费。

(三)养老救助政策

12.领取《光荣证》和农村落实绝育措施的两女户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再给每人每年55元的缴费补贴。

13.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每年中秋、春节期间开展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走访慰问活动。

15.对当年发生大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计生困境家庭进行一次性不超过5000/户救助(重点是农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境户和城市低保户)。

16.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二、奖励扶助政策申报程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认并发放奖励金;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三、建立健全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政策实施工作,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营造宣传氛围。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规定,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的良好氛围。县卫生健康委和各乡镇要设立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咨询。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及需求,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资金保障。要将计划生育家庭各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奖励经费足额保障。

(四)落实资格确认与责任追究。对象资格确认按照个人申请、村级上报、乡镇审核、县卫生健康委复核确认的程序进行,实行终身问责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资格确认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认真审查上报材料。凡因审查不严导致资格不符而错发奖励金的,除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县财政、监察、审计、人社等部门,加强对享受政策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工作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纳入经常性机制和重要议事范围,按照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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