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政办〔202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河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办〔2015〕37号)、《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皖银保监发〔2021〕9号)相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全县建档立卡脱贫户(以下简称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补偿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存入县政府批准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办银行,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主办银行共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存款利率为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五河县所有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主办银行。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初始资金规模为1520万元,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进度,按照1:10比例增减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金低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10%时,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安排资金及时予以补充。对需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乡村振兴工作副县长任主任,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永泰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
5.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是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2.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偿台账;
4.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
5.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6.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7.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条 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客观因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由风险补偿金和主办银行按7:3的比例进行补偿和承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上限控制在3%,超过3%的暂停发放贷款,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2.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还款情况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
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1、3、5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二条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主办银行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包括本息)按7:3的比例划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和主办行账户。
第十三条 主办银行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拟启动风险金补偿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县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乡镇审查意见,对风险补偿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核,必须到现场复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县财政局在每季度后10日内对本季度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提交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出具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主办银行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计划在风险补偿金中进行扣划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主办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贷款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准备金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五政办〔2017〕50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