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支持商贸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意见(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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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山区支持商贸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壮大限上商贸企业规模

1.对首次月度新增入库的商贸单位(企业、个体)给予不高于4万元奖补,对首次年度新增入库的商贸单位(企业、个体)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补。

()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发展

2.对我区在统的当年销售额在0.2亿元-0.5亿元()0.5亿元-1.5亿元()1.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上批发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体不高于1万元、万元、3万元奖补。

3.对我区在统的当年零售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8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上零售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体不高于1万元、2万元、3万元奖补。对当年零售额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补。

4.对我区在统的当年营业额在2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体不高于1 元、2万元、3万元奖补。

()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发展

5.对按照商务部认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金额1% 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对开展东盟、日韩等RCEP 成员国贸易往来,年办理 RCEP 原产地证5份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万元支持。

7.对年度内获得AEO”认证(经认证的经营者)称号的外贸企业给予不高于3万元支持。

二、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1.对首次月度新增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 奖补,对首次年度新增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不高于3万元 奖补。

2.对以营业收入参与GDP核算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

三、奖补兑现

1.本实施意见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资金由各镇、街道( 业集聚区)提出申报,区发改委(商促局)收集整理,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拨付,区发改委(商促局)统一发放,奖补资金于次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

2.奖补资金直接发放至企业(个体),奖补资金中2400元用于奖励企业(个体)统计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委(商促局)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3.本实施意见可与市级相关支持政策重复享受。依据本意见,同一企业(个体)符合多个奖补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四、其他事项

1.纳入统计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实现新增企业和个体具有成长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实施意见在八公山区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区发改委 (商促局)及统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如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3.区审计局负责对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奖补资金合规发放。

4.本实施意见自2025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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