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支持商贸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壮大限上商贸企业规模
1.对首次月度新增入库的商贸单位(企业、个体)给予不高于4万元奖补,对首次年度新增入库的商贸单位(企业、个体)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补。
(二)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发展
2.对我区在统的当年销售额在0.2亿元-0.5亿元(含)、0.5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 以上的限上批发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体不高于1万元、2 万元、3万元奖补。
3.对我区在统的当年零售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 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8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体不高于1万元、2万元、3万元奖补。对当年零售额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补。
4.对我区在统的当年营业额在2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体不高于1万 元、2万元、3万元奖补。
(三)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发展
5.对按照商务部认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金额1% 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对开展东盟、日韩等RCEP 成员国贸易往来,年办理 RCEP 原产地证5份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万元支持。
7.对年度内获得“AEO”认证(经认证的经营者)称号的外贸企业给予不高于3万元支持。
二、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1.对首次月度新增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 奖补,对首次年度新增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不高于3万元 奖补。
2.对以营业收入参与GDP核算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
三、奖补兑现
1.本实施意见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资金由各镇、街道(工 业集聚区)提出申报,区发改委(商促局)收集整理,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拨付,区发改委(商促局)统一发放,奖补资金于次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
2.奖补资金直接发放至企业(个体),奖补资金中2400元用于奖励企业(个体)统计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委(商促局)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3.本实施意见可与市级相关支持政策重复享受。依据本意见,同一企业(个体)符合多个奖补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四、其他事项
1.纳入统计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实现新增企业和个体具有成长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实施意见在八公山区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区发改委 (商促局)及统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如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3.区审计局负责对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奖补资金合规发放。
4.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