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凤台县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工作举措》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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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关于印发《凤台县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工作举措》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凤台县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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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0日

凤台县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工作举措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工作举措>的通知》(皖民基字〔2022〕100号)以及市民政局等16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工作举措>的通知》(淮民〔2022〕143号)文件精神,深 入推进社会治理攻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文明向上、政治清明的现代化美好凤台,现就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制定如下工作举措。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我省重点任务分工要求,结合《凤台县“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目标任务,持续推动资源和服务下沉,进一步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规范村级综合服务事项,到2025年基本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政策支持、村级组织积极作为、社会多方参与的服务机制,村级综合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生产生活需求进一步满足,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

二、分类开展村级综合服务

(一)积极开展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施分类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和慈善活动,助力发展公益事业。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推进民间消防救援队建设。传承发展凤台特色的民间艺术、传统技艺、传统美食、红色文化、民俗礼仪等。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推进移风易俗,引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礼葬、祭扫从简。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开展绿化美化,建设美丽乡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明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协助开展政务服务。指导村级组织依据协助政务服务目录内容开展政务服务,做好政务政策法规宣传、信息发布、咨询反馈等工作。协助做好重点群体走访、监测和救助帮扶等,完成基层治理数据采集校验工作。加强村委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公共卫生委员会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做好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育服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等工作;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协助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加强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困境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落实家暴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妇女联合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引导农民开展自我服务。村级组织要引导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零售、餐饮、民宿、美发、维修等服务业态,提供绿色、便利的生活服务。通过开展乡村旅游“微创意、微改造”,促进“精提升”,提供创意旅游服务。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参加志愿服务,开展乡村“村晚”、广场舞、传统节庆、民俗活动等。有条件的村可引导农民群众建设资源回收商业网点、寄递物流服务站或公益性田头县场。深入实施智慧助老行动,提升农村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邮政管理局、县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卫生健康服务。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所卫生室,每个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合格村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乡镇卫生院采取派驻、巡诊等方式,共同提高村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银针行动”,实现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医疗保障服务。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依托乡村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在经办力量配置不足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齐基层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短板。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申请相应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完善村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持续提升我县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城乡居保业务系统承载效率,到2025年,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和城乡居保村级服务平台覆盖全县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加强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多渠道促进转移就业,到2025年,全县所有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实现服务退役军人全覆盖。(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社会服务。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指导常年救助对象100人以上的村至少建立1个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推动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到2025年,全县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覆盖率不低于50%。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定期访视制度,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在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区域地形地势、村庄布局、交通条件、人口规模差异,因地制宜,采取村独建或村村联建等方式,合理补充建设一批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全面准确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做好其身份、生活状况、生存状况的认定工作,按规定提供生活帮助、精神慰藉和无偿或低偿的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文化、体育和教育服务。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加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好古建筑群等文物修缮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编修村史村志。推进智慧广电进村入户,发展数字农家书屋,加强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培育乡村文化和体育人才,加强对文化活动和科学健身的指导。完善村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到2025年,实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并向农村居住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安置居住点延伸。加强老年教育、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等服务站点建设,到2025年,全县老年学校基本实现村级全覆盖。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服务,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妇女联合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学技术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生产服务。充分发挥各类服务站点网络优势,推动农业科技服务下沉到村,做好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动植物疫病防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强化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等服务供给。鼓励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按照“培育需求、优化供给、供需衔接、政银企合作、多级联动”路径,全力推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展取得实效,促进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到2025年,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金融承载力明显增强,金融素养和应用金融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生活服务。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服务圈”建设。邮政、电信等公共事业服务进村入户,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加强客运站点建设,持续巩固拓展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有序推进城乡公交线路向城区周边重点镇村延伸。推进公共照明设施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一体规划建设,加强村内主干道路灯建设。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开设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便民服务点。(责任单位:县邮政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人居环境服务。“十四五”期间,提质建设农村公路287.7公里。推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向进村入户倾斜。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十四五”期间,全县改造提升农村卫生厕所1万户以上,积极申报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

提升全县厕所粪污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持续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有条件的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新增完成16个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警务和法律服务。推进农村派出所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所有村普遍设置警务联系点,重点村设置警务室,健全完善联防联治机制。做实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到2025年,每个村至少建有1法治文化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更加完善,乡村法律援助实现全覆盖,村法律顾问常态化开展实地服务,举办心理咨询、法治讲座。强化对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刑满释放人员帮扶救助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严格落实安置帮教对象重点人员“必接必送”和失联人员“协同查找”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应急和社会心理服务。充分发挥乡村图书馆、活动室等场所的安全宣传教育功能,在乡村公共场地、人群聚集地合理设置安全宣传橱窗,有针对性地普及灾害应对和用气、用电、用火、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提升村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地震、洪灾、火灾等监测、预警等工作。推进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提升物资保障能力,建成县、乡镇、村三级贯通的应急广播体系,拓展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指导自然灾害高风险农村统筹利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资源空间,合理规划建设避难场所。持续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乡镇、村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性和实用性。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深入农村开展应急知识普及、风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服务、社会心理服务等活动。(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县负责、县相关部门和乡镇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履行好主体责任,将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建设纳入基层治理评估体系,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同步落实。各部门、各乡镇城乡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构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负担的可持续性,指导乡镇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整体谋划,强化乡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稳妥推动资源、服务项目向村下沉。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负责统筹公共服务资源,村委会具体实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村协助政务服务目录,实行事项准入和总量控制,指导村级组织结合实际细化办理程序和办法并公开,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政务服务终端向村延伸。县相关职能部门对依法由村协助政务服务事项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在支持保障条件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级组织承担相应服务事项,不在村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村级组织要统筹村集体经济收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等,维护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正常运营,提供综合服务。

(三)创新服务方式。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优先满足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标准化配置、社会化运行。推行“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响应机制。建立政府、村集体和社会力量共同投入的筹资机制,支持政府购买村级综合服务试点。鼓励群团组织、供销合作社、社会组织、企业等积极参与购买服务,逐步形成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慈善服务和农民自我服务协同联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附件:凤台县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凤台县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

 

序号

服务事项

服务对象

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依据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农村居民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2.《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3

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符合奖励帮扶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1号)

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特殊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6

生育登记

生育子女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

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9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10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特殊困难的个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11

高龄津贴、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12

未成年人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未成年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3.《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1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残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4.《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

14

优抚对象待遇的申领、中止与取消

优抚对象待遇申领的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5

“光荣之家” 牌匾悬挂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1号)

16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1〕49号)

17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

受灾群众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 号)

2.《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8

农民宅基地管理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审批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申请人

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

新生婴儿入户、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分户立户、死亡登记、户籍迁移、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

相关申请人

县级以下公安机关

1.《户口登记条例》

2.《居住证暂行条例》

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4.《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5.《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21

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法律援助条例》

22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3

治安保卫

全体农民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凤台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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