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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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

马博政〔20219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博望区人民政府

2021129

 

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

 一、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一)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其使用、管理由镇负责监督。

安置补助费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应安置人员个人账户。

(四)应安置农业人员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五)被征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应安置人员:

1.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2.原有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原有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征地时,人员安置以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人员安置界定的截止时间。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1.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非农业人员;

2.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3.其它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一)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二)名贵观赏树木一般应予以移植,移植费由第三方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愿移植或无移植场地的,补偿价格由第三方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名贵观赏树木的,不予补偿。

    天然野生杂丛和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树木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迁坟登记。坟墓迁移费用按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迁移至各区域公墓安置点的,除支付部分迁移人工费用外,不再另行支付坟墓迁移费用。

三、林地补偿

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和集体所有林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

(一)集体所有的林地按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划分及分配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林场林地参照集体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的分配按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林权证的集体林场和国有林场上的林木补偿费标准,进入主伐期有蓄积量的按3300/亩给予补偿,无蓄积幼龄、新造林的按2800/亩给予补偿。

无林权证的集体林场和国有林场上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认定并公示,林木补偿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住房补偿和安置

(一)对办理权属登记的,按证载面积认定合法住房面积并予以补偿。

对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户补偿登记时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其合法住房面积由镇、村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公示后予以补偿。

    (二) 征收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适当给予搬迁补助费。

    (三)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实行打捆补偿和净值评估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饰装修打捆补偿方式的,其装潢补偿金额应结合住房实际装修按合法住房补偿总额的35%予以一次性计补,披房、附房不予装潢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净值评估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逾期未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打捆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四)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40平方米确定住房应安置面积,未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米:

1.丧偶的一人户;

2.已婚未育的;

3.已达晚婚年龄,但未结婚的(已享受独生子女安置政策的除外);

4.已婚夫妇、夫妻一方符合安置条件,但配偶不享受安置的。

住房安置人员的界定时间以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最后截止时间。

(五) 房屋征收安置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从中选择一种。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对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方式补偿后,再对应安置面积统一按二类房屋重置价下限进行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货币化安置费按拟安置点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乘以应安置面积确定。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以自然分户原则确定安置房套数,按应安置总面积和自然分户后的安置面积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安置户型。

因实际安置房源无对应户型或安置房户型设计等原因自然超面积的,超面积房款5㎡以内(含5㎡)按1600/㎡,5㎡以上20㎡以内(含20㎡)按2080/㎡,20㎡以上按2600/㎡结算房款;跨户型的一律按2600/㎡结算超面积房款。

安置房跃层面积价格标准为600/㎡,储藏室面积价格标准为700/㎡。

(七)临时过渡费标准为应住房安置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临时过渡费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止,搬迁至多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搬迁至高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八)符合住房安置户搬家奖励费标准最高为5000/人,或按照主房面积100/平方米给予搬家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有合法住房无应安置人员的搬家奖励费标准为5000/户。

    五、非住宅征收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的,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按评估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按照评估方式补偿的,在征收双方对其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生产设备的数量和类型共同确定后,由征收双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被征收企业工业厂房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非破坏性设备、设施搬迁费按评估价的15%给予补偿。

3.被征收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和企业搬迁费补助,合计按不超过征收企业房屋和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10-15%给予补偿。

4.被征收企业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按协议规定时间完成征收,并经征收部门验收认可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标准按照合法建筑面积3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5.对镇集中区范围,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认定,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方式给予营业补偿。

    6.征收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区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征收非住宅房的补偿标准执行;

    7.对征收农村连家店的,被征收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同类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助;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9.征收非住宅类房屋属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六、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及项目奖励经费的计提标准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按项目总费用的4%计提,其中: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各按项目总费用2%计提。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   

(二)按时完结区内投资项目奖励经费按项目总费用的3%计提,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的使用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和区《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非区内投资项目的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和奖励经费按市相关政策标准计提。

 七、附则

(一)本次调整后的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征收土地和房屋的程序、监督管理依据市征迁政策执行。

(三)本次调整后的补偿安置暂行标准自202131日起施行。2016924日发布的《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且已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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