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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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政办〔2022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当涂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3日         

 

当涂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加压和消毒净化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包括供水管线、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和控制设备等。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包括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和其委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县城区二次供水的行业管理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二次供水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应急、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开发园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及其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马鞍山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工程技术导则》)和确定的供水方案执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相关要求,征求城市供水单位意见,并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便于消毒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县城区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卫生、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和专业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具体改造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其改造经费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改造完成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各乡镇、开发园区负责对其辖区范围内已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并落实资金保障,县水利部门做好牵头指导工作。尚未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仍维持原有管理模式。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建筑内消防供水系统应与二次供水系统分离,单独设置,其运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

第九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参加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供水管网连接。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试压、冲洗、消毒,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单位在供水前应当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其责任包括:

(一)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储水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及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置;水质的常规检测,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加压设备的运行管理;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更换;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分表的计量到户、抄表收费到户;

(六)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七)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八)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九)其它有关二次供水方面的责任。

二次供水的设备更新按现行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需保证二次供水的稳定性。如因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水时,按有关规定告知用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如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告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水利部门每年对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单位建立和执行相关制度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饮用水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时,应责令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建筑,其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护卫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日常管理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修中,产权人及物业公司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安排未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住建、水利、发改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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