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若干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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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若干意见

当政办秘〔202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市区相关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独立宗地的房屋和共用宗地的房屋。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

(一)共用宗地住宅类房屋转让。共用宗地住宅类房屋(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安置房、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的住宅等)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转让或转移的,按照2000年县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财综字(2000073号文件办理。其中:层数超六层(不含)的住宅楼,参照财综字(2000073号文件规定的六层住宅楼相应标准,一层和顶层按六层住宅楼的一层和顶层标准执行,中间楼层按六层住宅楼的中间层标准执行。

(二)商业类房屋和独立宗地住宅类房屋转让。商业类房屋和独立宗地住宅类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转让或转移的,经审查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土地评估,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扣减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改变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可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后,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

1.经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等项目的;

2.私有住宅(含个人自建房)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4.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5.已纳入县政府收储计划或拟收储地块;

6.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7.县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住宅类房屋和商业类房屋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的10%15%收取。

四、办理流程

(一)共用宗地住宅类房屋转让或转移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本意见和财综字(2000073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类房屋、独立宗地住宅类房屋转让或转移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事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县出台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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