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当涂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当涂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2024年11月25日当政〔2024〕66号《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9〕7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姑孰镇社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和标准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姑孰镇社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2.收入限制标准。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或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5倍。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出租车和网约车、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进行工商注册(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2年(含2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进行工商注册(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未满五年且在本县县城区就业并在申请之日起已在本城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2.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3.申请人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进行工商注册(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本县县城区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城镇户籍人员。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4.在本县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在本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进行工商注册(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补贴标准
(一)保障面积。同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一致,原则上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对困难程度不同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其他保障群体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100%、80%、50%,即:10元/月·平方米、8元/月·平方米、5元/月·平方米。(其中:低保、低收入家庭为1人的按1.5倍计算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发放月数。
(三)发放年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2年。
四、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1.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租赁补贴申请,领取《当涂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等表格,按照规定填写后交社区,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2)家庭收入情况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
(5)证明其困难程度的其他材料(如低保、残疾、大病医疗救助等)。
2.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条件者向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统一向单位注册地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缴纳社保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统一向单位注册地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缴纳社保、公积金等材料。
(3)家庭收入情况材料;
(4)家庭住房情况材料;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婚姻情况材料;
(7)证明其困难程度的其他材料(如低保、残疾、大病医疗救助等)。
(二)受理、核实。社区受理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姑孰镇、县开发区受理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时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现有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初审、公示。姑孰镇对辖区内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县经开区对辖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在经开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房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县民政局审核收入及家庭资产。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配合民政部门对单位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示、建档。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予以公示。将经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分类建档。
(七)县财政局发放租赁补贴。县住建局将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补贴金额、个人银行存折账户进行汇总,汇总确认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委托经办银行打卡发放。
五、租赁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一般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二)租赁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三)在本县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其中,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后自交房之日起下月停发租赁补贴。
六、资金来源
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县财政结合实际,按规定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管理体制承担。
七、加强监管
(一)县住房保障、民政、人社、住房公积金、当涂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和姑孰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对采取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方式的保障群体的资格进行年度复核。
(二)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群体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姑孰镇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县经开区申请变更,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初审,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自下一年度起调整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规定,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自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将保障方式变更为实物配租方式。申请变更时,应当向核发其保障资格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有存量房源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存量房源不足的,应准予轮候,轮候期内,补贴按本方案规定正常发放。
(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县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会同发改部门确定县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已享受本县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