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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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当政办〔20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当涂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0日            

 

当涂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皖政办〔201850号)、《马鞍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马政办〔20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县政府办收到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后,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分析案件信息,提出案件承办单位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并向案件承办单位转送应诉材料及案件交办单。

第五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负责人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及案件具体情况,积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后,应认真梳理相关证据材料,按时做好答辩和举证工作,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并将人员信息报送县司法局,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县司法局。若不能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及时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取得同意。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且取得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一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应诉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行政应诉所必需的证据由其他行政机关保存的,应诉承办单位有权调取,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第九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工作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县政府办在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二日内,会同县司法局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并向其转送应诉材料及案件交办单。

(二)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应诉材料及案件交办单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案件情况说明,五日内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做好答辩及举证工作,并向县司法局提供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三)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应诉承办单位做好应诉答辩及举证工作,并制作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程序性材料,以县政府名义盖章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  行政诉讼程序终结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县政府报送裁判结果处理建议。裁判结果处理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

(二)是否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建议;

(三)案件反映的问题及整改建议或处理案件的有益做法及推广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县政府同意处理建议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材料或及时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原应诉承办单位继续履行负责人出庭及应诉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因未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存在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汇总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并将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及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报送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应当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县政府。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配备专业应诉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败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全县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当涂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当政〔200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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