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和充电设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县城城区范围内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县城城区范围为《含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标准(具体见附表)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本规定设置各类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宜在改、扩建方案设计时考虑原建筑配建不足部分,增加停车设施配建数量。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低于配建标准的,或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标准配建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后可适当减少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但减少比例不得大于配建值30%。
第六条 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设施,经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执行。
第七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屋顶停车场等多种形式。
地面停车设施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各类住宅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教育类、医疗类、工业类、科研类、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配套办公管理用房类可根据具体条件合理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其他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面积应计入建筑密度。停放旅游巴士等大型车辆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其层高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合理安排交通流线。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视距要求,与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的联系应当便捷顺畅。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停车设施出入口。
第九条 建筑物需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建筑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70%。
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不得配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十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统筹协调。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两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一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充分预留机动车充电设施布置空间。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35%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设施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和用电容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30%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人防停车设施参照上述标准同步预留、建设充电设施。
各类建筑物应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新建住宅设置比例不得低于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50%。
第十二条 住宅类建筑应设置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2%,且最多设置20个,用于访客停车需求。
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自行车停车面积为每辆1.5平方米,尾数不足1的按1个计算。
第十四条 多栋建筑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多栋建筑分期建设时配建停车设施不得低于同期竣工建筑应配建规模。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的建设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的规划方案要求执行;施行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可以参照实施。
附表
含山县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
建筑物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指标 |
||
|
住宅 |
商品房、 安置房 |
S 建≥144m2 |
车位/户 |
1.5 |
1.8 |
|
144m2>S 建≥90m2 |
1.2 |
1.8 |
|||
|
S 建<90m2 |
0.9 |
1.8 |
|||
|
公共租赁住房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5 |
1.8 |
||
|
集体宿舍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4 |
2 |
||
|
酒店式公寓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 |
2 |
||
|
商业 服务 |
商业购物中心、大型超市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2 |
6 |
|
|
农贸、生鲜超市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 |
10 |
||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2.5 |
2 |
||
|
其他零售商业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2 |
4 |
||
|
酒店、宾馆、培训中心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2 |
0.6 |
||
|
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5 |
3 |
||
|
办公 科研 |
行政办公 |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2 |
2.5 |
|
其他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2 |
2 |
||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2 |
1.5 |
||
|
生产研发、科研办公、其他办公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 |
2 |
||
|
医疗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4 |
3 |
|
|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6 |
3 |
||
|
养老院、疗养院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6 |
2 |
||
|
公众 活动 |
文化 |
影剧院 |
车位/100 座位 |
5 |
10 |
|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会议中心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8 |
1.5 |
||
|
体育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 座位 |
3.5 |
15 |
|
|
小型体育设施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 |
6 |
||
|
园林 |
娱乐类公园 |
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
8 |
8 |
|
|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
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
6 |
8 |
||
|
教育 |
幼儿园 (含托育) |
教工停车位 |
车位/班 |
1.2 |
1.5 |
|
学生接送停车位 |
车位/班 |
1 |
3.5 |
||
|
小学 |
教工及学生停车位 |
车位/班 |
1.2 |
2 |
|
|
学生接送停车位 |
车位/班 |
6 |
6 |
||
|
中学 |
教工及学生停车位 |
车位/班 |
1.2 |
20 |
|
|
学生接送停车位 |
车位/班 |
4 |
5 |
||
|
中专、大专、大学、职校 |
车位/100 教工 |
50 |
50 |
||
|
工业 |
普通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3 |
1 |
|
|
仓储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3 |
1 |
||
|
交通 |
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 100名旅客 |
2 |
1 |
|
|
火车站 |
2.5 |
1 |
|||
注:
(1)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座位数的体育设施,小型体育设施是指基本无座位数的体育设施;
(3)寄宿制中小学其寄宿部分可按照配建指标的70%执行;具备产学研、校企合作等对外功能的大中专院校,其对外相应建筑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合理配建停车设施;
(4)普通工业厂房层高高于8米时,8米及以上的部分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上浮20%;
(5)交通的“高峰日100名旅客”采用该汽车站、火车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
(6)不在附表中的建筑物类别可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适宜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