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含山县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含增减挂等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房票是指被征收人领取征收实施主体在征收协议审核通过后出具的,被征收人在含山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各类商品房,下同)或存量房(二手房)时,可凭此获得安置补助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房票记载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征收奖励等金额之和。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含山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的,方可享受房票补助。
第六条 房票补助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七条 房票除被征收人使用外,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也可使用。若购房备案合同为配偶、子女或父母共有的,也可享受房票政策,房票实行实名制,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助资金。
第八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购房成交价格未超过房票记载金额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房票记载金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若所购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主体按所购面积给予补助。在含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林头镇、运漕镇、清溪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7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仙踪镇、昭关镇、陶厂镇、铜闸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600元∕平方米的补助。若所购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三)自本办法实施后,含城规划区内新启动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项目被征收人在含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5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与本条第二项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若所购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主体按所购面积给予补助。在含城规划区内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人4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林头镇、运漕镇、清溪镇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仙踪镇、昭关镇、陶厂镇、铜闸镇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人200元∕平方米的补助。若所购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五)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若选择货币化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户口本载明的常住人口,下同)不足40平方米的,在购买各类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时,经征收实施主体审核确认后,按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购房面积给予补助,标准同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的,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由征收实施主体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二)由被征收人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原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房票和身份证件等材料。
(三)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房票补助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填写,核算出补助金额。房票原件及其他审查材料复印件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四)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材料(复印件)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被征收人的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房票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核实后的备案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征收实施主体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并在被征收人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房票补助款及利息后,县住建局方可办理备案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 房票自发放之日起生效,有效时间为生效之日起一年,逾期自动失效且不予延期。在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且房票有效期内,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的可兑现房票补助。
第十一条 一张房票只能结算使用一次。如被征收人购买多套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一次性完成全部补助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格。若商品房预售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误差,以备案合同记载面积为准计算,补助金额差额部分不再补差。
第十二条 税务征缴部门按规定办理免税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已批准房屋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房票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整,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后可废止本办法,但对于使用本办法废止前已发放的房票进行购房的情形,仍可继续享受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