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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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含政办〔20233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6日  

 

含山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含山县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含山县天使投资基金,基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初始出资及以后增资、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由含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天使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并进行出资。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应依法办理基金设立备案登记、工商登记和信用信息登记,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设立含山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含山县天使投资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办设在县科技局。管委会委托相关专业风险投资公司管理和运作我县的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管委会是天使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设立副主任2名,分别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城投公司、含山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为管委会成员,同时由产业基金管理人委派1名人员担任管委会成员;市天使母资金投资县天使子资金的,投资协议对基金管委会成员组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

(二)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四)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基金办是天使投资基金的常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天使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四)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项目投资、退出方案;

(三)向管委会上报筛选的拟投资项目及项目投资计划和退出方案;

(四)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管理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注销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有关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六)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基金合伙协议中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基金办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基金管理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年度报告报基金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含山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十大新兴产业等领域。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持有其创办公司的股份。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

第十二条  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或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现上市交易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将扣除初始投资及其基准收益后的剩余收益的50%奖励给被投企业。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经管委会审批,基金可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额度上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经管委会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四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遴选

项目申报: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县投促中心、含山经济开发区等推荐新引进入驻企业,县科技局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企业,由基金办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登记并管理。

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经初步筛选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

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家,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项目审批: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天使投资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活动;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时原则上应在投资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当被投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管委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上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留存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办等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办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及时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8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条  建立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当天使投资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对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情况,不追究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损失责任。尽职免责条件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及充分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项目已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根据规定及时办理投资相关的法律手续;

(四)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五)项目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发生损失的,免除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损失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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