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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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办法的通知

含政办〔20232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8日        

 

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含山县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含增减挂等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房票补助是指被征收人领取实施主体出具的房票,在含山县内购买商品房(含各类商品房,下同)和存量房(二手房),征收主体给予安置补助的一种方法。

第四条  房票记载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征收奖励等金额之和。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含山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的,方可享受房票补助。

第六条  房票补助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七条  房票除被征收人使用外,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也可使用。若购房备案合同为直系亲属和配偶、子女共有的,也可享受房票政策。

第八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购房成交价格未超过房票记载金额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房票记载金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交纳契税。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若所购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主体按所购面积给予补助。在含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林头镇、运漕镇、清溪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4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仙踪镇、昭关镇、陶厂镇、铜闸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若所购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三)自本文件实施后含城规划区内新启动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项目被征收人在含城购买入库企业(入库企业是指县政府依法依规选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5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与本条第二项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若所购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主体按所购面积给予补助。在含城规划区内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人4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林头镇、运漕镇、清溪镇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仙踪镇、昭关镇、陶厂镇、铜闸镇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人200元∕平方米的补助。若所购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五)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若选择货币化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在购买各类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时,按人均40平方米给予补助,标准同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的,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由实施主体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二)由被征收人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原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房票和身份证件等材料。其直系亲属购房的,由村(社区)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房票补助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填写,核算出补助金额。房票原件及其它审查材料复印件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四)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材料(复印件)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被征收人的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房票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核实后的备案合同不得无故撤销或变更,特殊情况需会议研究同意,并在被征收人退还房票补助款后,县住建局方可办理备案合同的撤销或变更。    

第十条  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房票规定期间内,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的,方可按规定兑付房票。

第十一条  一张房票只能结算一次。如被征收人购买多套商品房或存量房(二手房),应一次性办理补助结算手续。若商品房预售面积与发证面积有误差,补助金额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税务征缴部门按规定办理免税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已批准房屋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房票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办法的通知》(含政办〔20218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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