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旅游民宿培育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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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含山县旅游民宿培育发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含政办〔20218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旅游民宿培育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7日    

 

含山县旅游民宿培育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马鞍山市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马政办〔20211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新建、改建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性用客房,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旅游民宿产业培育和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要充分挖掘自然生态、乡村民俗、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强化政策激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的民宿产业发展格局。

第四条  凡在我县范围开展民宿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开设。

(二)民宿的房屋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新建、改建的民宿需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管理规定,不得改变原土地性质。严禁利用经营民宿搭建违章建筑或私自圈地、买卖土地(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严禁以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三)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村,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应当严格执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上述范围外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要求。

(四)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物要严格按照旅游民宿建设方案实施;改建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六)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接入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处理。应有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

(七)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供应冷、热水洗浴及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八)经营民宿应当按照酒店管理要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特种行业许可等相关证照等。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九)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消防、文旅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成立县旅游民宿培育发展协调小组,具体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各镇组成,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旅体局。

第七条  建立联合审批和分级评定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专人,代表本部门开展审批和证照办理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属地镇提出申请,填写《含山县旅游民宿开办申请表》(见附件3)。

(二)属地镇收到申请后,征求拟开设民宿所在村(社区)意见,在5个工作日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建筑结构安全性、选址安全性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集体评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四)县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应积极主动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等。

(五)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

(六)对于新建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后方可营业。

(七)民宿申请人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经营,并在开业前将相关证照复印件报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开业经营一年后可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等级评定,评定分值达到相应标准的,统一授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从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奖补资金,对民宿投资、经营、服务和管理主体进行奖励。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涉及本专项资金多项奖补支出的,或与其他部门政策文件存在重复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第九条  经营奖。对正常运营满1年的民宿且用于经营的房间不少于5间的(客房有独立卫生间,除卫生间客房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新建房屋的民宿房间一次性补助5000元/间,改造装修的民宿房间一次性补助3000元/间。两项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品质奖。当年荣获国家、省、市、县民宿等级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其中当年内荣获更高等级评定的,只享受差额奖励。由市级及以上文旅部门评定的非民宿等级的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产业组织奖。鼓励村集体盘活闲置资产,整村发展民宿,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组织对本村内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含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用于旅游民宿开发经营。流转规模达20户以上,流转年限在5-10年(含)、10-20年(含)的,分别按每户0.3万元、0.5万元给予奖励(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80平方米的按100%补助,宅基地面积在80160平方米的按20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民宿正常经营满1年后,兑现村集体组织70%补助;经营满2年后,兑现村集体组织剩余30%补助。

第十二条  项目引进奖。对新引进的社会资本独立选址新建或改建的特色主题精品旅游民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客房10间以上的(客房有独立卫生间,除卫生间客房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经营面积占建筑面积70%以上的,正常经营1年后,给予总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第八条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旅游民宿的小微企业或个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县人社部门申请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贴息贷款1次。根据当年政策,给予在旅游民宿就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民宿发展的联合审核、执法检查、培训服务、奖励扶持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许可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五条  各镇负责本行政管域民宿的发展服务、安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凡我县区域内从事民宿经营的必须按程序申报登记并办理相关证照,本办法实施半年内完成县内所有民宿摸底登记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旅游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有提醒告知义务,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如实报告所在镇和县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当发生洪涝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者转移工作。对不服从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民宿经营者,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侵犯游客隐私权;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不按照规划要求,私自乱搭乱建或违法改建;

(八)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

(九)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所在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罚。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含山县旅游民宿培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单位职责

2.开办旅游民宿准备材料清单

3.含山县旅游民宿开办申请表

4.含山县旅游民宿开办联合核验表

5.含山县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6.含山县旅游民宿审批流程示意图

7.含山县精品旅游民宿评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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