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含山县城市(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含政办〔202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城市(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含山县城市(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乡)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建立成本标准,合理界定我县城市(乡)公交运营企业成本范围,测算、审核和评价成本费用及经营状况,并结合预算安排核定财政补贴。
第三条 补贴原则
(一)科学界定,明晰范围。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与我县城市(乡)公交运营企业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与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二)建立标准,动态调整。通过标准值核定和限额控制的方式,建立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开源节流、节支增收,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规制标准值进行动态调整。
(三)收支统筹,预算控制。将我县城市(乡)公交运营企业所有收支统筹纳入规制范围,实现“收入一个盘子、支出一个笼子”,做到预算控制,收支全口径管理。
(四)跟踪审计,绩效管理。年末根据审计结果,结合预算安排确定最终补贴金额,同时对公交企业运营状况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额挂钩。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县交运局负责统筹财政资金安排总量和城市(乡)公共交通发展的实际需求,明确每条线路里程、车辆数、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及日发班次,并参照上一年度完成的实际里程,核定当年各条线路计划完成的营运里程,主要用于运营管理、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总量计划安排和预拨;负责确定车辆购置数量、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合理控制公交企业运营、管理成本,对公交企业财政补贴审核测算。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交运局、审计局根据审计结果,统筹考虑公交现状、发展目标任务等因素,拟定补贴资金安排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根据县交运局意见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预拨工作;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城市(乡)公交票价监审,根据物价水平、企业成本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城市(乡)公交票价调整意见。
县审计局负责对公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开展审计,出具成本规制审计专项报告;对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乡)公交企业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运营的公交线路和车辆(不含村村通班线)。
第二章 收入与成本规制指标设定
第六条 规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净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收入
规制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值、上年实际数和合理变化趋势相结合来确定,具体标准值经县审计局审计后,由县交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定。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企业的路线收入(普、月票收入)、包车收入等。
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以前三年收入平均值为基数上浮5%,以后年度参照上年实际在浮动标准范围内取值。
(二)其他净收入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净收入、修理净收入、燃烧销售净收入、广告费净收入、场地租赁净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购置商品折扣返利等各项收入。
(四)政府补贴收入主要包括燃油补贴、特殊群体补助、新
能源车运营补助等其他政府补贴。
第七条 公交规制成本,是指按照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
公交企业成本由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规制成本=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
规制成本指标标准值原则上根据前三年平均值、上年实际数
和合理变化趋势相结合来确定,具体标准值经县审计局审计后,由县交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定。
(一)营运成本
公交企业营运成本主要由人工费、能耗费、折旧与摊销、保养修理费、保险费、其他营运成本等六个部分组成
营运成本=人工费+能耗费+折旧及摊销+保养修理费+保险费+其他营运成本
1.人工费。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营运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障费(含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
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中工资中包含基础性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人工费根据不同的业务环节或根据成本发生关系分别归类计算(管理费用中不再包含人工费用)
人工费=工资薪酬+社保费+其他相关人工费
(1)人车比。人车比为年均某类职工人数与年均营运车辆数
之间的比值。分为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管理人员人车比两类。营运车辆数按实际投入营运的数量计算。驾驶员和管理人员人车比分别按在1.1:1和0.3:1比例内核定。
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人数/年均营运车辆数
年均某类职工人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人数/12
年均营运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未营运车辆数/12
(2) 工资薪酬按公交车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分别计算,人员数由人车比和营运车辆数规制。
工资薪酬以前三年工资平均水平为基数,在3%比例范围内浮动执行。
(3)社保费(含住房公积金)。依据前三年平均缴纳标准核定。
(4)职工福利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计提比例分别按三年平均工资总额4%、1%、1%核定。
2.能耗费。用于公交营运车辆的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柴油、天然气、电力等费用支出。根据营运车辆车型,分别确定能耗标准值.
能耗测算总费用=∑(各线路各型号营运车辆计划营运里程×核定规制单位能耗×核定规制能耗单价)
百公里能耗依据出厂能耗计算,燃油价格依据上年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变动单价(不含税)进行算术平均为消耗单价,考虑到量大招标降价,因此再下浮20%后为核定规制的能耗单价,电价依据企业上年实际平均电价计算。
3.折旧与摊销。与公交营运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1)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计入规制成本。
(2) 营运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益计入成本规制。未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政府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
处置参照执行。
(3) 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4) 折旧年限按非电动车8年、电动车7年核定。
4.保养修理费。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发生保养维修、大修和汽配材料、轮胎等费用支出。
轮胎费标准值按某车型近三年实际消耗平均数核定。
材料费标准值按车价2%核定。
5.安全生产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安全生产防护、安全设备投入及安全培训等支出,依据上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1.5%提取。
6.保险费。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等。根据上一年保险投保险种和标准核定。
7.其他营运成本。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如钢瓶检测费、监控设备、站牌维护、年检管理费及随车工具费等费用。
钢瓶检测费、监控设备、站牌维护、年检管理费及随车工具费按照前三年平均值下浮5%核定。
(二)管理费用
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营运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人工费。主要指标为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数据通讯费等。
管理费用按照前三年平均值下浮5%核定。
(三)税金及附加
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活动中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情况据实列支。
(四)不得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
定明确不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具体包括:
1.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赔偿款、事故损失费支出;
2.捐赠支出;
3.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及折旧;
4.其他与公交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三章 公交规制补贴取值
第八条 成本、收入规制取数原则
公交成本合理值按上限法确定,当实际成本高于成本规制标准值时,按标准值确定;实际成本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时,按实际值确定。
公交收入合理值按下限法确定,当实际收入高于收入规制标
准值,按实际收入确定;当实际收入低于收入规制标准值时,按标准值确定。
第九条 公交规制结果运用。规制结果指对公交企业规制成本与实际值的低值和规制收入与实际收入的高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财政补贴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收入的,经审计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交运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会商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规制结果。
第十一条 计划新增及调整公交线路、公交站点、公交班次等情形,且对成本规制增减产生影响的,须事先由公交企业提出申请,由县交运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未经审核的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四章 预算及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公交财政补贴实行“半年预拨,次年结算”。公交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测算全年运营成本和收入,县交运局结合预算安排和半年运营情况,原则上按不高于全年预算70%,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县交运局,县交运局负责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配置资产实行预算管理。配置资产由公交企业提出申请,参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管理要求,经县交运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运营及服务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挂钩。
第五章 资金结算及审核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及审核
(一)申请。公交企业应在次年2月底前向县交运局提交公交补贴结算申请,并附年度财务综合报告、运营里程、营运线路、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名单、车辆报表以及其他与成本规制相关的资料。
(二)资金结算及审核
1.县交运局接到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结合年度运营考核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2.县审计局结合初审意见对公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成本规制专项审计报告。
3.县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结合预算安排提出补贴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公交化运营未满三年的公交线路,相关收入、成本以实际运营时间年化平均取值。
第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分线路准确记录本办法中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公交企业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存在骗补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由县交运局、财政局、审计局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配套的考核激励办法由县交运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年度已发生但未给予财政补贴的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试行期暂定2年,每年根据城市(乡)公交企业运营情况对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运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由县交运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