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县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
含政办〔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马政办〔2020〕24号),改革转制后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平移部队政策和待遇标准,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军人的各项优待优抚政策。为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就建立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购买服务的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机制
(一)报告制度。比照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继续通过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
(二)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县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继续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机构作用,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
(三)督导考核。加大与行业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对各镇和开发区消防工作考核,并注重结果运用。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将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纳入政府道路改造范围及城市道路建设验收标准,每年通报消火栓、消防水鹤及取水码头建设情况。
二、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四)表彰奖励。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
(五)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牺牲、病故抚恤执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文件精神。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评为烈士的,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 第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残和抚恤。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政策
(六)出行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县内乘坐交通工具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统一办理等同拥军卡功能的市民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服务,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无需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七)医疗优先。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医院享受挂号、交费、取药优先等服务。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因灭火和抢险救援受伤需要救治的,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开通绿色就诊通道。
(八)家属优待。消防救援机构可按照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消防救援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至我县城镇地区。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由县人社局等部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拥军优属八项措施的函》(马退役军人〔2018〕5号)文件精神执行,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长效机制,协调全县各部门提供适合岗位,简化调动程序,缩短调动周期。对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属于事业编制的,其工作调动问题采用专项请示的方式及时办理。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含山县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九)子女教育优待。在市有关规定出台前,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降)分录取,参照执行《马鞍较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3〕7号)规定。符合享受教育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于每年4月份向市教育局提交。
(十)其它优待。在汽车站、火车站、轮渡、景区景点、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以及享受其他公共服务的,凭有效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涉及消防救援人员其他相关优待政策执行《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文件精神。
四、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十一)经费保障。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行业执勤补助等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消防部门纳入县委、县政府绩效考评范畴,按规定标准发放工作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年度预算经费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
(十二)医疗保障。消防救援人员按属地行政机关医疗待遇进行保障,继续保障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维稳处突造成伤病的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等。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亡险、重疾险保额按每人每年100万元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专职消防队员意外伤害险保额按每人每年100万元标准、消防文员意外伤害险保额按每人每年30万元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十三)住房保障。按照有利实战、便于实战的原则,采取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办法,建设执勤备战周转房。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优先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我县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参照我县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对符合政策性购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给予优先安排和配租,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住房问题。
五、完善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机制
(十四)人才建设。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增加消防救援干部培训、挂职名额,探索畅通消防救援干部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一般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保持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
(十五)人员配备。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按照现行补充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做法执行。
(十六)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等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和相关设施。消防站及内部配套设施物品改造、维修、使用年限标准有别于普通机关办公使用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申请改造、维修及报废。消防站维修改造费用由县级财政预算解决。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标准高于本意见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