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贯彻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的人民防空方针,全面提升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 护管理规定》《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的指导意见》(皖国动办〔2023〕15 号)及《马鞍山市人防工程 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马政办〔2023〕25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人防工程,是指下列属于国家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
(一)2024 年1 月1日后,根据马政办〔2023〕25 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结建、产权归国家的人防工程(含独享的口部建筑);
(二)既有由财政投资(含易地建设费投资)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和单建式人防工程;
(三)既有社会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因建设管理主体注销、兼并等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经规定程序移交的;
(四)既有社会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自愿放弃使用权、受益权,经规定程序移交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郑蒲港新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人防国有资产运营体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与优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准备,确保战时效能,保障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产权登记、使用、经营与处置;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确定安徽和州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主体( 以下简称“产权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 个月内,向产权人无偿移交工程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产权人接收后,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办理。产权人可委托原项目建设单位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人防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 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经过规定程序移交的既有人防工程,由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和位置出具确认意见,产权人据此提 出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并提交工程移交协议等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及相关单位予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产权登记在产权 人名下。
对未移交的既有社会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可探索实行不动产权与使用权、受益权、维护管理责任分离的模式,经规定程序,产权登记在产权人名下。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实行平战结合使用原则,由产权人负责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取租赁、停车服务收费等模式,盘活资产。
第十一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平时使用实行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经营收益应专项管理,统筹用于全县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及专业队伍建设等。
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建筑下的非经营性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可与其签订管理协议,由该单位在承担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的前提下,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不得转让。在确保战备效能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依法探索以国有人防工程预期经营收益为标的进行融资。产权人须加强风险管控,对人 防资产经营收益与融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建立覆盖融资本息 的资金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融资安全。
第十三条 位于住宅小区内的国有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可适当低于同类普通车位市场价格。对外出租时,产权人必须明确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属于人防工程,并约定因战时或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使用时,承租人必须服从 安排,不得阻挠、干涉或拖延。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产权人承担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及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2024 年 1 月 1 日前既有社会投资结建人防工程(仍由原建设单位行使使用权、收益权的),其维护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 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产权人应组建或明确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建立维护管理及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可自行组织实施日常维护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工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或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
维护保养工作须执行国家及本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标准。维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县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章 协同监管
第十七条 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履行人防工程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事前规划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快构建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与县人防主管部门的协作,强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落实,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人防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业务指导,并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人防工程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及其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产管理规范、收支有序。
第二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中消防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