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和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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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县(以下简称“我县”)有偿收回闲置 土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  法》 《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县辖区范围内经依法认定符合有偿

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三条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合理补 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取得的土地成本,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正式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并执行。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 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改、住建、财政、城管、经信、 重点中心、征管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

置土地调查认定和闲置土地收回等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定工作机构或者人员, 协助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

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且一年内无法消除的;

(二)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因政府、园区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建设条件等造成土 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

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

(四)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土地闲置的;

(五)其他符合有偿收回的情形。

第六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宗地为单位。没有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以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 宗地为单位。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分

割或者合并的,以当前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一) 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 者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依  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

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者中止开 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 地闲置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 查核实;需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政府有关 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核实的,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涉及闲置土地评估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根据县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年度财政预算等情况,

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有序开展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同 时,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收

回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相关事宜。

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拟定处置意见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 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有

偿收回闲置土地协议。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土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县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保全机关,并听取抵押权人、保全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国有建设用地 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划拨决定书,注销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 属证书。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

管系统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宗地被司法查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 认定结论和拟定的处置方案抄告查封法院,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

第十条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涉及政府原因和企业自身原 因交错的闲置土地。对于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政府原因消除后,因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继续闲置满一年以上的,按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依法进行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自身原因和政府原因交错,政府原因是主要原因导致土地闲置

的,视为政府原因闲置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无法认定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的、动 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核实,依据宗地建设规模、已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方式

确定;涉及招商引资的,应征询招商引资单位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相关职能部门、各镇人 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有偿 收回闲置土地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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