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县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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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保障农民建房和农村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加快我县乡村振兴建设,保障农民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农业农村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

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 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

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使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 管理建设监管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集体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委会协助开展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 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审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一二三产业项目用地的审批和建设管

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各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上位规划 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指导农民建房向城、镇、中心村集中,探索 规划 留白 机制,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

模。公益设施、文旅设施、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第六条  各镇在编制村庄规划过程中要预留不少于 10%的建 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民建房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重点产

业和项目用地需求。

第七条  中心村或集中居住点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按 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

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需按照规划出让条件和

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

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和住宅面积标准:

 

每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围墙不得超过宅基

地红线范围,建房层数、层高等技术指标满足村庄规划要求。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 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

论处,多出的建房面积以违建查处。

 

第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宅基地、住房面积明显低于人均标准,确需申请宅基

地进行房屋建设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

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

新建住宅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被占用的而未安置的;

原宅基地和建房属于下列的可移交(无偿)村级组织后按程

序申请新宅基地使用:

 

1.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

2.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拆除旧

房协议的;

(五)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对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七)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 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 农民建房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同时提交相 关申请要件(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婚姻

证明、拆迁协议或批准入户证明等)。

(二)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及时联系村委会、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预审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所属规划建设区域类别。同时,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 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农民建房(规划许

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或村民小组(或建设点)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没 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 理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 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

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 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由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 当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 (农户申请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 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镇国土 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 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应当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向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

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协议或批准入户证明、退出宅基地和拆除旧房协议等;

 

         4 .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会议讨论记录、申请人所在小组(或建设点)公示影像资料。

(五)部门联审

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 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 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

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 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宅基地坐落平面

位置踏勘制图工作。

涉及建设、水利、交通、供电等部门的,各镇人民政府要及

时征求意见。

(六)镇级审批。镇人民政府重点审查一户多宅及是否签订 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拆除旧房协议等情况,并强化农户建房过程中 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 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 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 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 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

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审批按照以下

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需提交相关申请要件:

1.取得用地审批手续;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

4.拟划拨地块宗地图(加盖测绘单位公章 4 份)、TXT 坐标

文档;

5.拟划拨地块权属证明材料(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需提供省政

府批准文件,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需提供存量证明材料);

6.拟划拨地块净地证明材料(征迁单位出具);

7.确定划拨价款(按照报批及征迁成本进行核算);

8.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现场照片(至少 4 张,能反映出项目实际情况)。

上述文件备齐后,经政府批准进行内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

出具划拨决定书。

申请经营性用地土地需提交相关申请要件:

1.向县政府请示出让供地,县政府批示;

2.发改委立项批复、环评以及规划条件等;

3.拟出让地块宗地图(加盖测绘单位公章 4 份)、TXT 坐标文档;

4.拟出让地块权属证明材料(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需提供省政府批准文件,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需提供存量证明材料

 

5.拟出让拨地块净地证明材料(征迁单位出具);

6.现场照片(至少 4 张,能反映出项目实际情况);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备齐后,经政府批准,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 员会审议通过,向政府行文请示。待批复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签订合同。

已取得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按 照要求填写《安徽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申请表》,签署《依法施

工承诺书》,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

3.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经批准并公示的规划设计方案;

5.图审合格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初审。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 1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

见。

(三)审查。镇自然资源所在收到申请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签署审查

意见。

(四)部门联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局、镇村等相关部门现场审核工 作。涉及水利、交通、供电等部门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

时征求意见。

(五)县级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 和现场踏勘情况,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 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 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联审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 请人, 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进入农民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 划要求建设的,工程竣工后,由镇人民政府按 1000 /户进行奖

励。

 

第十五条  镇、村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

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或者镇人民政 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未依照本办法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

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 .未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 .擅自变更居住点规划的;

4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未依照本办法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 .对农民居住点农用地转用手续应予办理而未办理,造成规划无法实施的;

3 .未依法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民建房施工质量安 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及镇人民政府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直至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 .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进行违

规审批的;

2 .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二十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 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审批造成农户损失的,涉及国家赔偿的,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和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

准书》、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 的,由镇人民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在收 到通知书后不停止施工或不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查处,直至强制拆除。

2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高、压 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查处。

 

第二十三条  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 .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

基地;

2  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 2 年未动工的;

3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四条  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 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 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 应各负其责,若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的,按中共和县县委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征迁拆违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严格问责。

第二十七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一经查 实,所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追究镇、村及相关单位责任人

责任。

 

 

第六章  监管

第二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公益性公共设施

地和经营性用地项目批后监管工作,加大巡查力度。

镇政府要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工作,加大巡查力度。

第二十九条  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 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 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 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

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第三十条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办理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后,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在收到验线申请后 2 个工作日组织验线。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组织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 四至等要求,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发现问题及时

制止,责成整改。

 

 

第七章  发证

第三十一条  农户建房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

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

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 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建设工程竣 工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合格证。

通过验收的项目,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和县农民建房管

理办法》(和政〔201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

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

 

 

 

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许可)

情况

宅基地面积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 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 2.

 

 

 

 

 

 

申请理由

 

 

 

 

 

 

 

 

申请人: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村集体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委员

会意见

 

 

 

 

 

 

 

 

 

 

 

 

 

 

 

 

 

负责人             盖章)

 

   

 

 

 

 

 

 

 

附件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 址改、扩、翻建住房 □4 .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街道)

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

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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