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县食品安全“四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政办〔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和县食品安全“四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和县食品安全“四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的指示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县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措施》等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镇(园区)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落实食品安全“四员”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由镇(园区)分管负责人兼任,食品安全宣传员建议由镇、园区食安办或政府、管委会工作人员兼任(便于协调各村或社区工作),村(社区)的协管员和信息员由各镇选用。园区可不设立协管员和信息员。
第四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选用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为食品安全工作尽义务,服从镇食安办管理。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四员”职责
(一) 镇(园区)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辖区食品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发现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制止并上报。
3.及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组织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了解和掌握基层食品安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县食安办和县有关部门报告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县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镇(园区)食品安全宣传员职责
1.负责本镇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信息工作,以及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的草拟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等。
2.组织开展好本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3.负责统计、上报村(社区)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人数,并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工作。
4.掌握本镇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定期向县食安办报告本镇食品安全工作动态,提供监管信息。
5.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负责建立镇食安办食品管理基础台帐。
6.负责农村自办宴席厨师管理、培训和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上报工作。及时更新马鞍山市“食安家宴”管理系统内的食品安全“四员”信息,定期检查系统内厨师健康证情况和自办宴席的备案情况。
7.及时发现本镇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收集整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以及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上报。
(三) 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1.负责向本村(社区)群众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2.掌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经营动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3.负责50人以上就餐的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指导,并在马鞍山市“食安家宴”管理系统内进行备案。
4.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时,及时向镇管理员和宣传员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和处置工作,稳定患者及家属情绪。
(四) 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职责
1.负责农村自办宴席厨师管理工作。检查厨师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提醒厨师每年定期健康体检。
2.负责在马鞍山市“食安家宴”管理系统对50人以上就餐的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申报。
3.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开展食品安全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和《信息报送表》。
4.收集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群众投诉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信息,并及时报至镇食安办。
第六条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户是否合法经营,是否持生产经营许可证,所持证件是否过期;
(二)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健康证》是否过期;
(三)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接受过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进货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或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经营或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非法添加药品或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合物;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使用无资质单位提供的集中消毒餐具、饮具;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向无资质回收单位提供餐厨废弃物。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本辖区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报告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信息;
(三)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和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四)报告本辖区自办宴席厨师信息;
(五)报告本辖区内自办宴席信息。
第八条 食品安全协助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引导执法人员到执法现场;
(二)介绍被检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三)协助执法人员联络与执法活动有关的人员;
(四)需乡镇(园区)出面或其相关部门配合时帮助联系沟通;
(五)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社会稳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六)其它现场执法时需协助配合的工作。
第九条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建设、维护乡镇(园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宣传;
(三)食品安全专项和重点工作宣传;
(四)农村自办宴席厨师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食品安全“四员”应当参加由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或镇食安办组织的年度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四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途径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每年参训时间不少于上级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四员”进行隐患排查时,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劝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报辖区内食品监管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立即报告并协助属地监管部门调查处置。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四员”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各镇(园区)财政预算,对在马鞍山市“食安家宴”管理系统备案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四员”,按照《和县强化农村家宴管理推进“食安家宴”管理系统应用工作方案》(和食安委〔2021〕3号)规定进行奖补。
第十三条 各镇每年要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考核,此项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农贸市场(菜市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经营户、小餐饮(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等)、食品摊贩等。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考核
每年各镇食安办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称职三个档次,评定应有相应的标准,结果应客观、公正、公平。建立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相关材料和结果报县食安办。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四员”(尤其是协管员和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原聘用部门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食品安全“四员”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