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实施方案
为推动和县建筑垃圾运输向公司化、核准化、制度化转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和县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黄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本方案所称渣土车,是指主要用于运送建筑垃圾以及黄土、沙子、石子、水泥、白灰等各类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
一、职责分工
(一)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登记、处置登记,对建筑垃圾运输途中抛撒扬尘、污染路面、违规倾倒等行为进行查处,牵头推进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和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车辆尾气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对建筑垃圾处置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超载、超速、超高、闯红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遮挡号牌、私自改造车型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未办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查处。
(五)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内部渣土扬尘、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未配置车辆清洗设备等行为的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源头监管。
(六)重点工程中心负责联合住建部门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源头监管,落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相关规定,协同住建部门规范施工现场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工地的现场管理工作,源头管控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施工现场净车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八)城管、公安、交运、住建等相关部门应设定“专岗专人、专人专责”,同时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状况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带泥上路、抛撒扬尘、超载超速、遮挡号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开展联合登记,利用智能监管平台实现对建筑垃圾运输状况进行实时、动态、在线监管。
(十)县政府其他单位和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管理工作。
二、准入管理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并纳入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
运输工程类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全密闭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
(二)推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制度。
工程类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所;
(3)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4)具备一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运输车辆;
(5)具备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运输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登记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及其车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名录,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
申办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等);
(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提供与消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运输工程类建筑垃圾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合同、测绘报告、房屋拆除方案等相关资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建筑垃圾应当由具备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用密闭式工具运输,并由有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实行密闭化运输。
(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
(2)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正常使用;
(3)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施工过程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及时处置。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装饰装修房屋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业主应当将零星建筑垃圾运至临时堆放点统一堆放。物业公司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便民、交通、建筑垃圾数量等因素在其管理区域内适当设置零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按本方案的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无主零星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八)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车辆运输,接入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
(2)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带泥行驶;
(3)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按照核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4)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的场所倾卸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具体核准登记条件由县城管局结合省市文件和我县具体实际研定。
四、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考核制度,由城管、公安、交运、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年审,未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不得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城管部门应依照市相关文件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五、各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职责依照本方案执行。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