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人民政府 杜集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杜集区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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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杜集区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杜集区人武部

2021年5月7日

 

 

 

杜集区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民兵事业费投向投量,提高经费使用 效率,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政府预 算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相应保障责任,保障民兵事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兵事业费需与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建立财务领报  关系;军事科负责拟制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保障科负责经费管 理和监督。人武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握民兵 事业费的使用,不再向基层单位和编兵单位划拨经费。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经费标准

 

 

第五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 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开支。

第六条 具体开支范围按以下内容执行。

(一)军事训练费主要用于保障民兵训练的相关开支。

1.训练所需的教材、器材、教学用具购置费和维修、包装、 运输费。

2.集训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民兵军事教员和组织民兵 短期脱产训练时所必须费用:参加训练演练活动的伙食费;参加 各类演训的训练补助费用;集训时所需的办公用品、水电、被装 洗涤等费用;参加集训人员往返所产生交通费用,按照《军队差 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参加集训的人员购买民兵伤亡保险、临时 发生疾病的治疗费以及疾病预防所购置药品费;集训期间聘请的 炊事员和临时工所产生的费用;聘请人员临时担任民兵教员时所 支付费用;组织训练时没有训练场地,确需租用场地产生的费用。

3. 民兵执勤费用严格按照民兵预备役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标 准执行。

(二)装备管理维修费。主要用于民兵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 保养及维修设备器材的所需经费;民兵武器装备擦拭和搬运、包 装所产生的费用;人武部兵器室业务管理费(修缮费,防火、防 潮、防热等安全设置费,业务水电费等);其他用于武器装备维 修管理的费用。

(三)组织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民兵组织整顿潜力调查、业 务培训、宣传、点验,以及民兵体检、政治考核等经费;基干民 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参照征兵体检、政审有关标准执行。

(四)政治工作费主要用于人武部购制、邮寄民兵政治教 育所需的教材、报刊、图书、宣传画等费用,集训民兵政治干部教学所需费用,训练期间必要的氛围布置费用和实施优待奖励费 用。

(五)其他费用。其他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民兵军事训练补助、教练员补助标准。民兵训练补 助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民兵教练员补助按照每人每天200元执 行;聘请院校专家进行授课辅导,授课费标准按照军队培训费管 理规定执行;民兵集结点验、入队训练等相关活动所需履职补助 参照民兵训练补助标准执行,执行任务补助参照民兵教练员补助 标准执行;民兵年度集训、演训和战备拉动伙食补助参照军队团 以上机关工作餐标准执行,每人每天35元,不足部分由区政府 予以补助,执行重大任务参照中央军委执行作战、重大任务等伙 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民兵军事训练经费,区政府按照一般不低于中央财 政补助1.3倍的标准给予补助;中央转移支付补贴对象以外的参 训民兵军事训练补助经费,由区政府对口保障。

第九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完成民兵工作或 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按照地方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武部要为参加训练、执行任务的民兵人员办理人 员意外险,具体标准按照当地商业保险单位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对执行战备勤务、参加战备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 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按照军地财政预 算管理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由区政府纳入财政预 算安排。区民兵事业费以本级财政预算为主,由人武部根据年度 民兵工作任务编制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民兵事业费开支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本着勤俭 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 扩大适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 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民兵事业费使用计划应和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各 项开支年初必须有预算。对年初无预算、超预算以及不合规的开 支,保障部门有权拒绝核算报销。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经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组织对民兵事业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 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的计划与分配、年度预算 编报与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上一年度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因 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经费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兵  事业费使用的监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军地联合组织不少于 1次监督检查;事业经费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单位及个人,应 当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审批不及时、超预 算、超范围、超标准等情节轻微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在分配审 核、经费审批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新规禁令,不按程序规定或向不 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经费,擅自超标准分配和使用经费,以及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 条令(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人武部是指杜集区人民武装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出台民兵事业 费管理的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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