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官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园
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官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业经区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9日
铜官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
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 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持续创新和经济 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力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推动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主导、规范监管、开放合作, 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园区企业培育、应用场景牵引、技术创新 驱动,做大园区经济总量,打造活跃规范的园区经济生态,为
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 运营模式
企业在铜官区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管理公司,依法办 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引入市外电子商务、商贸流通、
数字文创、人力资源等产业类型。
三、 重点支持领域
(一)商贸流通、商务租赁、文旅娱乐类
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垂直电商平台建设,结合我区及周边地
区的优势特色产业和产品,鼓励生产制造、流通消费、民生服 务等各行业、各领域的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一批 地方特色突出的专业性、垂直性电商企业。推动5G、 物联网、 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创新应用与示范,谋划 建设数字云平台,丰富和优化数字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供给。 推广“游戏+虚拟旅游” “电影+沉浸式体验”等数字文旅应用, 支持发展云演艺、云看展、云演出、旅游直播等智慧文旅新模
式、新业态。
(二)人力资源类
加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顺应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趋势,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支持人力资源中介互联网服务企业, 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高人岗匹配精准 度,建立线上智能匹配、线下精准对接的招聘服务模式,加快 人力资源需求征集平台建设并实现共建共享,优化完善符合“互 联网+”发展方向的就业登记、劳动关系协调等人力资源配套服 务,为人力资源互联网服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信息支撑,营
造培育人力资源互联网企业成长的优良环境。
四 、政策扶持
( 一 )办公场地
本条奖补政策于园区企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贡献达到1000万元时兑现。对购买标准厂房、写字楼等
办公用房的园区企业,按其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园区企业,前三年按租 金的10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年,后两年按租
金的5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年。
(二)经营贡献奖励
1. 商贸流通、商务租赁、文旅娱乐类企业。 根据园区企业 (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财政贡献,实行分档奖
励(奖励财政贡献部分税种为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级可用
财力的70%予以奖励;
(2)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级可用
财力的80%予以奖励;
(3)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
90%予以奖励;
(4)年度纳税贡献达1000 万时,按其所形成区级可用财 力的2%予以运营团队额外奖励(贡献重大的企业可“ 一事一
议”)。
2. 人力资源类企业。 根据园区企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财政贡献,实行分档奖励(奖励 财政贡献部分税种为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
城建税):
(1)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
力的70%予以奖励;
(2)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形成区可用财
力的80%予以奖励;
(3)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
90%予以奖励;
(4)年度纳税贡献达1000万、3000万、5000万时,按其
所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2%、3.5%、5%予以运营团队额外奖励。
(三)高管人才奖励
新落户我区的园区企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贡献达1000万元时,按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限 10人)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连
续5年给予100%奖励。
五、 其他
(一)对新引进的园区企业,由数字经济产业园运营单位
负责兑现,区财政局配合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二)为促进园区企业健康运行,本政策扶持奖励周期、 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扶持奖励周期为按月申报、次月兑现。经济 贡献每达到一个新梯度,连同之前梯度差额部分一起兑现。本 政策涉及园区企业各项奖励总额, 一律不超过园区企业当年纳
税所形成区级可用财力。
(三)本政策与本政策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市、我区制定 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企业,不享受
此政策。
(四)本政策由区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 税务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