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陵市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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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陵市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修订和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58

 

铜陵市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信息发布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2应急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法律保障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连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到其它县区;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6卫健委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及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级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委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区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区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区委网信办: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宣传和普及。

区发展改革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区教育局:配合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区科经局: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中科技问题。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数据资源中心:组织、协调各通迅运营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封锁可疑区域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社会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按规定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卫生健康、人社部门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用人单位对接市人社局相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临时性工作补助”。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中,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疫情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秩序基本稳定。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应急局:在急性职业中毒应对中,组织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区文旅体局:协助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旅游局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受事件危害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求助等制度政策。

区文明办(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募捐款物。

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普济圩社区: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卫生健康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全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较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并进行对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区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卫生健康委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区政府,经授权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置。

区政府在上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省政府负责处置。

区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区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卫生健康委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我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疫情发生时,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区范围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委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依法规定和上级批准可以进行信息发布时,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主动、准确地提供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委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健康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技术培训: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对事件进行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上级有关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委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委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相连接,并覆盖区乡镇(办事处)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建立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6.1.4 培训和演练

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 经费保障

区级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6.3  法律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7.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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