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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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观政办〔202442

 

 

 

 

 

关于印发《大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处、区政府各部门、区机关各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大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3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人武部

 

大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细化实化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评审论证、部门联审、项目审批、项目验收、安全应急和绩效管理等要求和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和建设实效,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安庆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要求,创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形态从烟囱式平台式转变、建设模式从承建厂商全程建设实施设计、开发、运维分阶段实施转变、资金支持方式从审项目分资金谋场景比项目转变,重点围绕全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迭代工程、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数据工程和场景创新工程等,谋划、设计、申报、审批、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坚持政务信息平台一体化、集约化建设,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确保数据安全有保障,项目建设依法合规。

第三条  开展整体设计。区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情况、数据资源等,聚焦履职履责、企业群众需求和工作痛点难点堵点,按照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建设的思路,整合部门存量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谋划提出场景建设需求,开展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整体设计作为申报场景建设需求的前置条件。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得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确有业务需求的,由区数据资源局协调区级部门统筹建设。区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向乡镇(街道)部署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四条  开展场景创新。区直各部门应根据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谋划提出年度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并报区数据资源局汇总审核后随年度计划一并报市数据资源局,由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市、区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统筹市、区需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区级电子政务内网项目由区委办按电子政务内网项目审批、审查、验收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联动中心牵头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建统管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共同参与。在形成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后,由区联动中心会同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审批、设计、招标、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期间项目申报单位需全过程参与,配合提供项目建设需求、调研、设计等内容,制定业务流程、要求、规范、标准等,项目建成后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项目审批、建设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应基于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材料,未将材料提交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健全专家评审机制。区数据资源局运用市数据资源局专家库资源,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须严格执行专家管理办法,参与评审时,签署保密、诚信和廉洁承诺书。

第二章  部门联审

第九条  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审。

第十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区委办、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局,大观公安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健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联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联审部门职责分工:区委办负责政务信息化系统落实国家密码管理和国产化替代有关规定审查,联审纳入区级年度计划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区属学校、区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

区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审查,联审纳入区级年度计划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区属学校、区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关专项规划政策衔接的审查和立项审批,联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管理等,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结果的应用,联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大观公安分局按职责联审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政务信息化项目。

区教育体育局、区卫健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联审区属学校、区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审查、审核、验收等统筹管理,牵头制定相关规范,负责组织开展部门联审工作。

第三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计划征集。区数据资源局根据工作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印发通知,明确计划申报依据、申报条件、项目范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目录及模板等要求,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申报工作。

(二)计划申报。区直各部门按要求向区数据资源局申报新建、升级、续建、运维等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新建、升级类项目应根据本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统筹谋划。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年度计划申请函、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自行论证材料、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材料等。升级类项目一并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材料等。新建、升级类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应当纳入本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

2)续建类项目:指前期已批复并建设,需按年支付资金的项目,报送项目合同,并在年度计划申请函中说明项目批复情况、已安排资金及执行情况、目前建设情况等。

3)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报告、现运维方案等;合同期内续签的项目,报送项目上一年度运维合同等。

(三)集中评审。区数据资源局对申报项目组织集中评审,形成年度计划项目清单。

(四)计划拟订。区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审后,形成初步年度计划项目表。

(五)计划审核。区数据资源局将初步年度计划项目表报省、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区级年度计划下达后,其中新建、升级类项目应当及时编制相应方案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不得未批先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本部门现有资源和一体化平台、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等公共能力支撑体系进行设计、建设。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设计相应方案,联合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当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边界以及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共用。

新建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系统上线安全评估、等级保护测评、渗透测试、安全加固等安全内容及密码安全设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面向社会服务等重要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涉密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

第十五条  纳入区级年度计划的续建、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按下列流程组织开展: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函,按规范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等,向区数据资源局申请项目审批。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未编制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内容的不予受理。

总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批。

(二)受理预审。区数据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组织会审。区数据资源局对项目是否在一体化平台上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组织会审把关。

(四)部门联审。联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审查项目方案并反馈正式意见。

(五)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组织,随机抽取参会专家,并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人数: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3名及以上单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名及以上单数;1000万元(含)以上的,7名及以上单数,且至少包含1名核心专家。对于非涉密项目,专家应提前登录项目管理系统审阅方案,评审会上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等严格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项目批复。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终稿修订,提交至项目管理系统,无故未按要求提交的视同放弃。方案修订终稿经专家组长和相关联审部门确认同意后,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直接出具项目批复文件。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核备案,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备案通过后报省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核,省、市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再由区数据资源局按程序出具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市级审核、省级审核、专家评审、部门联审、建设单位修改方案等时间)。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原则上未经区数据资源局批复同意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区发改委不予立项,区财政局不予同意开展招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与评审通过的项目方案内容一致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设计、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对定制化软件应当先组织详细设计后进行开发建设,详细设计与开发建设由不同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详细设计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密切配合,优化完善设计,做到定制化软件开发与项目主体功能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步验收。详细设计应包括系统架构、业务流程、数据库、接口、功能规格说明书等设计。详细设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定制化软件批复概算的30%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标准建设、应用,项目涉及有国家、行业、省级标准规范的,应严格采用和执行,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坚持业务驱动,深化细化业务需求,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频繁变更,确保项目保质按时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升级类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项目概算和其他要求等开展建设。项目变更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项目采购之前向区数据资源局申请项目重新审批。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一)项目主要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二)项目内容变更造成总投资规模超过项目批复概算;

(三)项目审批通过1年仍未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维类项目和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区数据资源局和联审部门派人参与。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

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以下流程组织:

(一)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参照竣工验收要求自行组织业务领域、档案信息化(或项目档案)、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等专家,以评审会形式,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初步验收。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分批次初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二)非涉密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归集共享,项目承建单位应当移交项目的系统管理员权限(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第三方软件等)。项目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测试,并取得通过评估的报告。

(三)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数据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申请时应当附上验收资料。区数据资源局受理后,会同联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四)项目竣工验收以专家评审会形式开展,专家抽取方式、人数、要求等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评审会出具一式三份专家评审意见书,经与会专家和参会部门代表签字有效。评审意见书经联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盖章后,区数据资源局根据评审意见书,作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的竣工验收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涉密项目档案的管理与移交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国有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并明确相关违约条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最终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七章  项目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约定、协商明确保修期内具体运维内容。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数据目录编制、资源挂载、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质量保修服务内容。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项目质量保修服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非必要不得对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升级。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一)未按要求归集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平台的;

(六)未按要求将政务信息化系统中服务类、监管类、运行类应用按规范接入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的(包含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

第八章  项目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和运行安全,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项目的运行和政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网络与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每年应定期开展网络与数据安全、国产密码应用等检测和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送至区委办、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和区数据资源局。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政务信息化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分级,针对不同类别和级别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处置,做好有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对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区数据资源局和区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期目标达成情况、项目主要效益指标达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等。

第三十二条  区数据资源局、区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数据资源局应确定当年参与评价的项目范围,制定评价计划,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分类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区数据资源局、区财政局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提供佐证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数据资源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等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形成最终结果,并将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五条  评价结果应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列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预算项目安排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章  审查类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区属学校、区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论证后,向区数据资源局报送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论证意见、政策依据等材料,提出项目审查申请。

第三十七条  区数据资源局重点对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进行审查,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后续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和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内控管理制度,科学制定项目计划,规范评审论证、建设、验收等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区数据资源局加强指导,推进项目规范、高效建设。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审查、验收管理。下列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基建工程及维护项目,如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系统;

(三)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四)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仪器仪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电话、对讲机、无人机、机器人以及教学、科研等专业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五)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六)单独购买人员服务(含人工客服、纸质材料人工扫描等)、业务运行服务、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舆情监测服务以及通讯费等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或集成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安庆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11日起施行,原《大观区区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1

 

 

 

大观区务信化项建设理流

 

 

 

 

 

 

年度计划申报 项目集中评审 形成年度计划 项目审批 项目设计、建设 项目验收运维安全应急及绩效管理

 

 

 

 

8直各下一

 

 

 

 

据局会同部门对申目组织集

 

 

 

 

1.评审后形成初步年度计划报省市数据局

 

 

 

 

1.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区联动中

 

 

 

 

项目建设单根据批复方完善设计、

 

 

 

 

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运维安全应急

信息

 

中评审。

 

审核备案。

 

心会同项目申

 

织实施。

 

绩效评价

目计划。

 

 

 

2.市数据局

审核通过后

 

报单位申请项

目审批。

 

 

 

工作。

 

 

 

 

政府同意

 

2.联审部门审

 

 

 

 

 

形成年度计划。

 

查项目方案反

 

馈正式意见。

3.组织专家开

展评审出具评

审意见。

4.区数据局出

具项目批复文

区发改委开

展立项审批

财政局安排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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