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宁县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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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宁县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政办秘〔2025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怀宁县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6    

(此件公开发布)


 

 

 

怀宁县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我县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多层住宅适老化改造,提高小区宜居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实施原则和责任主体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指导、因地制宜、保障安全、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增设电梯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各类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电梯整体立面外观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增设电梯应当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单元出资业主为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施工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应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电梯企业等代理办理上述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职责分工

成立县增设电梯工作专班,负责全县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联合审查、专家库管理、施工备案等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以下称“县增梯办)”。属地乡镇政府、资规、城管、发改、财政、市监、消防救援、管线运营单位等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县增梯办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增设电梯的政策和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土建施工管理。

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应明确增设电梯工作服务部门,主要包括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增设电梯中对通风、采光、日照、通行、间距等规划方面的指导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涉及人防工程的管理。

县财政局会同住建局积极筹措电梯采购所需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增设电梯中对消防救援要求的指导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指导增设电梯涉及雨污水管的迁改工作。

县市监局负责增设电梯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工作。

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管线运营单位负责管线迁改工作。

四、资金筹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所需电梯由政府组织统一采购,并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期分批供货。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初审

实施主体向属地政府申请项目初审,提供以下材料:

1.增设电梯申请表。申请表应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2.初步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现场勘察是否具备增设电梯条件,设计方案应结合本单元的实际情况,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属地政府定期汇总报县增梯办,由县增梯办组织成员单位现场勘察是否符合初审条件。

(二)公示备案

1.初审通过后,增设电梯业主应达成以下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附业主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2)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其分摊方案。

3)电梯维护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确定电梯管理单位,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增设电梯后,建设主体可委托1名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单位。

5)其他应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2.实施主体应将书面协议和初步设计方案在本单元拟增设电梯的主要出入口及小区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实施主体即可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有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署“谅解备忘录”后,形成公示报告,“谅解备忘录”作为附件。实施主体应将书面协议、公示报告报属地政府备案。增设电梯应尽量减少对相关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对相关住户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主体应予以协商解决。若日照间距和最小建筑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书面征得受影响业主的同意。

(三)土建施工

1.备案后,实施主体开展施工图设计,向属地政府申请施工图论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备案的书面协议、公示报告。

2)增设电梯原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电气施工图及计算资料等涉及局部改造的还需提供改造部位的鉴定报告。

属地政府定期汇总报县增梯办,由县增梯办组织规划、勘察,建筑、结构、电气等专家进行论证。

2.施工图原则上应按照房屋原始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进行设计,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

3.论证通过后,实施主体向属地政府申请施工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合同;

2)银行出具的对应申报内容总费用资金证明或建设主体集体签名的资金支付承诺书;

属地政府定期汇总报县增梯办,由县增梯办组织成员单位对提交材料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后予以施工备案。未经施工备案的项目,建设主体不得开工。

4.土建配套工程完成后,建设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井道主体、底坑防水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

(四)电梯安装

电梯安装应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安庆市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电梯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 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 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向电梯管理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管理单位应当向安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电梯管理

电梯管理单位应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县市监局应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其他事项

1.建设主体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履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2.项目结束后,建设主体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城建档案室进行保存。

3.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增设电梯补贴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规划使用。

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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