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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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秘〔20239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怀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3    

(此件公开发布)


 

 

 

怀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依法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委托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全部价款收入。其中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二章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  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  工业性质用地调节金按入市收入的15%征收,商业性质用地调节金按入市收入的25%征收,其他性质用地调节金按入市收入的20%征收。

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入时,按再转让收入的10%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其中以出售、作价出资(入股)形式再转让的,出售、作价出资(入股)收入为再转让收入;以出租形式再转让的,租金总额为再转让收入;以交换、赠与方式再转让的,以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金额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县财政按照入市收入或再转让收入5%的比例奖返入市地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入市地块所在乡镇、村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县财政部门负责从该地块价款收入中划扣该地块办理农转用时由县财政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前期报批费用。具体划扣工作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土地开发费用、增值收益调节金及划扣前期报批费用后,为该地块入市净收益,净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间合理分配。其中成员所分配资金应不高于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十一条  本着兼顾当前与长远原则,助力集体经济发展,持续推动乡村振兴,为富饶、美丽、和谐、文明的乡村建设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扣除成员所分配资金后的结余,设立为乡村振兴发展公益金。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发展公益金属入市地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教育文化建设、生态修复等方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后,由受让人、承租人、新设立的企业或增资入股后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成交价款、租金缴至地块所在乡镇政府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制《怀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划扣前期报批费用通知书》,填明应由县财政扣回的该宗地块前期报批项目及金额;负责填制《怀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通知书》,填明该宗地块应上缴的增值收益调节金金额。

乡镇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通知书载明资金缴至县财政,其中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科目缴至县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缴入县金库,纳入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划扣前期报批费用缴至县财政局经建专户,抵扣前期支出。

第十五条  入市成交地块所在行政村负责提交拟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得部分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签章后,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对乡村振兴发展公益金进行核算管理。乡村振兴发展公益金应根据村别、宗地建立收支明细台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  民主决策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资金分配方案须提交本集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并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对经审议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应进行公示,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发挥乡村振兴发展公益金在推动乡村建设、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上的重要作用。乡村振兴发展公益金使用范围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广泛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信息交流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入市收益资金管理,监督资金分配、使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收益资金等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遇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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