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 通 知
政办秘〔2023〕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怀宁县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宁县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县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和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申请省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县财政局安排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我县申请省人民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县财政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二次清表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应及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所列款项全部缴入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及时批复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每年年度终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从县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科目分项填列。
第十九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科目分项填列。
第二十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县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县财政局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四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怀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怀宁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13〕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