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条 县住建局是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共租赁租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负责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和管理监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对出租运营单位的管理,确保公租房建设和出租运营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清理整治工作中违规使用且拒不整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核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户籍是否均已转出公租房所在城区、乡镇,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县民政局负责核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出具低保、低保边缘证明。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出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县供电公司、县供水集团分别负责提供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用电、用水信息,对无用电、用水或用电、用水较少的建立台账,及时提供给县住建局,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怀宁县安居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出租和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落实租补分离和租金核算、房屋和公共设施维修、巡查检查、违规整治、腾退清理及其他应承担的工作。会同县住建局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依法依规选定物业管理企业,指导并督促物业企业收集公共租赁住房租户违规使用房屋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经开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申请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
建立纪监、组织、发改、财政、公安、审计、资规、人社、统计、民政、税务、住房公积金、供电、供水、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监督举报。有关部门接到监督举报或投诉,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处理。
-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其中,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户籍所在乡镇具备公租房房源的,可申请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地所属乡镇(经开区)具备公租房房源的,可在工作所在地所属乡镇(经开区)申请实物配租;符合保障条件,未获批实物配租的,可按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 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居住的家庭;
(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第七条 新就业无房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持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在本县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二)持有人社部门的招录(聘用)或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证明,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签订1年期以上(含)劳动(聘用)合同 ;
(三)所在单位在县城城区或县经开区、有公租房房源的乡镇镇区和工业集聚区;
(四)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单位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第八条 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证明,签订1年期以上(含)劳动(聘用)合同;
(三)务工单位在县城城区或县经开区、有公租房房源的乡镇镇区和工业集聚区;
(四)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务工单位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第九条 我县引进的特殊人才,优抚对象、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予以保障。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施精准保障。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 在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后,剩余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社会其他住房困难人员租赁,申请人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必须在工作地所在乡镇无住房。
-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低保、低保边缘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六)承租资格确认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劳动(聘用)合同;
(六)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
新就业无房人员除应提供上列材料外,还须提交大专(含)以上院校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招聘、考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两榜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相应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
1.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村委会和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核查。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由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对其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核查,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3.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向所在企业提交申请,由所在企业对其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核查,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由所在企业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县经开区或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送至县民政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受助情况和住房状况核实。经核实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审单位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住建局。
(三)核准
县住建局收到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登记为轮候对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复核
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轮候
县住建局将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登记入册(以下简称“在册轮候人”),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阶段。轮候人员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照先急后缓、梯次保障的原则,按以下梯度确定轮候顺序,同一梯度按照申请材料提交时间的先后确定。
1.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2.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优先予以保障的特殊群体;
3.新就业无房人员;
4.进城务工人员。
- 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配租方案。通过建设、退出和清理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经验收具备入住条件时,县住建局应及时制定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的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配租意向登记。符合配租范围的在册轮候人员应在配租方案公布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住建局进行意向登记,提交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信息以配租方案规定的受理截止日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三)确定选房入围名单。县住建局根据轮候顺序,按照房源、登记对象1:1.2的比例,初步确定选房入围名单(并对入围人员配租资格进行再次复核)。
(四)公示。选房入围名单由县住建局核准后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取消其选房资格,并由县住建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取消资格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摇号选房。县住建局在选房入围名单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统一摇号(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摇号时间的,应向社会公布原因和具体摇号时间),取得此次选房资格和顺序号,申请家庭按其顺序号在指定的房源中依次选房,未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再次进入轮候。县公证处(或纪检部门)对摇号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监督),邀请相关部门和3-5名参与分配的家庭代表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租房资格,3年内在我县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县经开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日常管理,由县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县住建局和县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县经开区管委会配租方案予以备案、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公租房所在位置的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实行租补分离、分档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补助80%,新就业人员不足10年补贴40%、满10年补贴20%,进城务工人员补助40%。房租征缴后县住建局对拟补助对象和拟补助金额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一律按市场价征缴。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实行分类核算、分户核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5元每月每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就业和进城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其中无住房的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
- 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妥善使用和维护房屋和各项设施,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设施损坏应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房屋设施损坏,由县安居公司负责维修,其中需牵动或拆换房屋主体构件的维修,县安居公司应按照报修流程及时予以维修。对于房屋使用中,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小损小坏,应做到立报立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县安居公司进行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承租人仍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领取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向县住建局报告,县住建局根据规定适时调整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租、转借,长期闲置,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房屋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因装饰装修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经催缴后拒不缴纳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四)、(六)项情形之一的,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主动退出,退出时需结清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需自行承担租住期间对房屋装修等活动产生的费用。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延迟退房,经县住建局批准给予延迟3-6个月退房时限。承租人拒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或拒不缴纳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