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怀宁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怀宁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宁县垂钓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渔业资源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二章 禁止垂钓的范围
第三条 禁钓区:(一)皖河干流(怀宁段)禁捕水域;(二)一般河流与皖河干流禁捕区连通的河口向内500米;(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麻塘湖、三鸦寺湖、芝麻湖、洪镇河等鱼类产卵区;(五)在禁渔期内,设置明显禁渔标识的其他非禁捕水域;(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禁捕水域为长江安庆段大口鲶长吻鮠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基础上适当延伸,起点为石牌镇与腊树镇陶湾交界处,终点为洪铺镇与山口乡交界石库村小石矶处。
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规范垂钓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的其他非禁捕、非承包的天然水域。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五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范围内进行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六条 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使用一人多竿、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路亚(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第八条 垂钓过程中误钓中华鲟、大鲵(娃娃鱼)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报告渔业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抢救保护。钓获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禁止放生,并及时报告渔业主管部门。常见有害外来入侵物种有:鳄龟、红耳彩龟(俗称巴西龟)、鳄雀鳝、豹纹翼甲鲶(俗称清道夫)等。
第九条 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全长不低于30cm;
(二)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cm;
(三)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称鲫壳),全长不低于10cm。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应具备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禁止涉水垂钓,禁止在急流、陡坡、闸口、码头、高压线等危险区域垂钓。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公安、市监、交通等部门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范畴,推进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协作。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日常监管范畴,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垂钓行为。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对于利用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负责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六)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镇村两级河长对所辖水域开展巡河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垂钓区的监管设施建设,通过设立警示牌、安装视频监控,提高监管效果。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信、短视频、宣传牌等多种宣传手段,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树立正确垂钓理念,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无序垂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认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休闲垂钓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查获的违禁垂钓行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手段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相关执法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垂钓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