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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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宁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秘20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怀宁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7   

   

 

(此件公开发布)

怀宁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怀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第二条 名录库按照属地管理、信息公开、择优选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怀宁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征补中心”)负责对申请加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评估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定的法人评估单位;

(二)具有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三)注册地在安庆市或在安庆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评估机构;

(四)注册地在安庆市的评估机构成立年限需满三年,注册地在外市的评估单位在安庆市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在本市成立年限需满三年;

(五)评估机构在安庆市具有两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能够按照我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评估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为规范征收评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评估机构须为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单位,同时具备资产评估资质。

第五条 凡我县征收项目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评估机构名录库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 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以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庆市执业的专职估价师简历、评估专业人员花名册以及估价师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名录库实行审核公示制度,每个审核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审核,并在县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纳入名录库。审核公示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八条 评估单位发生法人代表变更、资质升降级等重大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材料报县征补中心,办理名录库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 加入名录库的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评估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征收评估项目;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接受委托人和名录库主管部门的履约评价考核;

(四)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评估业务,不得从事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不得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

(五)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通报,列入诚信黑名单,暂停其名录资格12个月。

(一)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评估业务的;

(二)超越资质、资格范围承接业务的;

(三)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委托合同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征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在本年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其名录资格。

第十二条 征收评估机构被暂停名录库资格期间,同时暂停承接新的征收评估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每年一次(每年12月)将辖区内征收项目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向县征补中心报送履约评价表和评估情况评价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评估机构评为不合格一次或基本合格2次以上的,县征补中心暂停其名录库资格12个月。

第十四条 县征补中心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建立健全评估机构诚信档案和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征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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