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怀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怀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政执法。
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和焚烧香纸冥币相关管理工作。
县宣传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和香纸冥币禁烧社会宣传工作。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和香纸冥币禁烧的宣传和安全管理工作。
全县中小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生进行烟花爆竹禁放和香纸冥币禁烧教育。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对可能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业主或服务对象,应提前上门告知烟花爆竹禁放和香纸冥币禁烧要求,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范围为:滨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育才东路以北、独秀大道接滨河大道和高河大道以西、高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孔雀路以北、孔雀路接高河大道和东经二路以南、东经二路接孔雀路和石牌大道以西、石牌大道接东经二路和独秀大道以南、独秀大道接石牌大道和站前路以西、站前路接独秀大道和新安路以南、新安路接站前路和育儿路以东、育儿路接新安路和合九铁路安庆线以南、合九铁路安庆线接育儿路和高岭路以东、高岭路接合九铁路安庆线和育才东路以北、育才东路接高岭路和滨河大道以东合围区域。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禁放禁烧范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划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六条 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场所。
县经开区、各乡镇、管理单位应当在上述地点、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第八条 禁放区域取消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点。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放禁烧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批发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香纸冥币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香纸冥币,是指香、黄表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怀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实施办法》同步废止。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
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