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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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太湖县企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

 

太政办秘202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经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422日    

 

 

太湖县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融资环境助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根据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20151486号)《安庆市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宜财金〔20222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续贷过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总额控制、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并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使用与审批

第三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太湖县兴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太控股”)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的具体管理运作。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申请条件:(一)在我县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三)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四)承贷银行已开展贷款前置尽调程序,且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有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贷款批复;(五)兴太控股需与承贷银行就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进行可行性会商,并形成专题会商记录。

  兴太控股可自营办理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委托太湖县域内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续贷过桥资金业务。

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续贷过桥资金业务模式,由兴太控股与合作银行签订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协议并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未与兴太控股签订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协议的借款银行授信客户需要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可由企业向兴太控股直接申请办理续贷过桥业务,承贷银行应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在企业偿还兴太控股续贷过桥资金前,不得为企业办理其他资金划转业务。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要求:(一)续贷过桥资金用途仅限于还贷续贷应急周转,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事项;(二)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日;(三)申请续贷过桥资金单笔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当期应清偿的原贷款额度和银行续贷批复当期审批的额度;(四)原贷款、续贷贷款仅指续贷银行自营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等。

第七条  收费方式:续贷过桥资金占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企业在续贷过桥资金划转前,必须将占用费汇入续贷过桥资金专户。过桥资金使用期限为7日内的,占用费收取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同期利率LPR上浮50BP执行超过7日内未按期归还过桥资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将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同期利率(LPR)的四倍收取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存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县财政局(国资委)县财政局(国资委)将上述非税收入的50%安排用于兴太控股续贷过桥资金业务管理费用。

第九条  兴太控股在确保续贷过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续贷过桥资金内部操作规定,建立必要的续贷过桥资金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兴太控股制定的内部操作流程及资料清单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对续贷过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按时催收贷款,有效防范控制风险,对过桥资金逾期形成不良债权进行诉讼追偿。

第十条  兴太控股每季度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局(国资委)将合作银行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适度调整其财政资金存款。

第十一条  续贷过桥资金出现风险的相关银行需配合兴太控股按有关规定进行催收。对承诺续贷的银行不履行承诺、造成续贷过桥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兴太控股可暂停与该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续贷过桥资金的,兴太控股应当依法追回续贷过桥资金,并按占用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同期利率(LPR)的四倍收取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县财政局(国资委)将企业相关不良记录通报有关部门,在该企业申请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时提供参考,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局(国资委)、县审计局对过桥资金投放、管理进行监督,如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财政局(国资委)协调县金融监管支局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督促相关银行提高审核效率,为企业续贷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湖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51日起实施《太湖县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太政办秘〔202123号)同时废止。

太湖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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