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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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发202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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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太湖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按规定使用的其它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项目单位应落实或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县政府将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及监督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计划编制、协调推进等综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算、预算、过程跟踪、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建设过程资金财务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批、行业管理、监测和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谋划项目,申报纳入太湖县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每年9月上旬组织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指导性计划。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谋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报县发改委汇总。申请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建设方式、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来源、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县发改委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资规局等部门,按照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研究,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重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九条  资金来源未明确或融资平衡方案未制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经审定的政府投资计划,年中一般不作调整。因抢险救灾、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全县发展大局确需新增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审,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不再重新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规划和用地审查、节能审查、项目审批、财政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等手续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主要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单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县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求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基本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出具投资项目审核申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建设必要且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二)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明确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投资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深度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

投资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投资在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县财政局派员参与评估;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将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送县财政局评估。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设计达到规定深度,建设内容和投资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各专业部分设计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单位应提前将经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送县财政局评估。

概算评审重点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上述两款所列情形,县财政局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成资金预算追加工作,落实超出投资估算部分的资金来源。

概算经县财政局评审批复后,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批复。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或主要建设内容不一致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评审后批复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四)国家和省市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的预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审批单位严格审查本单位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落实以工代赈政策情况,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要件中,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以工代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审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先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参照省发改委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市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应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获批后,项目单位根据需要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审查)。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需要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招标(采购)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上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招标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并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三条  列入《安庆市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未列入《安庆市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执行以下文件: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该类项目时,按照《关于安庆市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规定(宜公管202389号)执行;

(二)乡镇实施该类项目时,按照《安庆市乡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宜公管〔202310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文本,结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响应性条款、评标办法、开评标程序、合同实质性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对外发布前,须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严格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进行审核把关,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量明显不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

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的,在招标(采购)前必须提供:已经开展了项目预算评审的,须提供县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报告;无需开展项目预算评审的,须提供县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来源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规避进平台交易。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来源,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自然灾害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前报告,提出变更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严格按照《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因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调整标准、改变方案等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概算增加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按要求报送投资统计数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送县财政局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太湖县政府投资管理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局按照国家投资审计规范要求,对县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按照《太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30日内将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文件送县审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太政秘〔2019104号、太政办发〔202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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