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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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太政发〔2023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231229    

(此件公开发布)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景区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为准。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花管处)是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风景区监督管理职能:

县林业局负责风景区内林业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林业抚育、病虫害防治、古树名木保护和湿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风景区内除花亭湖水库管理范围外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监督管理风景区内河道水域岸线开发利用;负责风景区内水源地的水量调配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风景区内花亭湖水质监测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风景区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风景区内食品药品、餐饮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县文旅体局负责指导风景区内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工作和旅游安全、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县交运局负责风景区内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花亭湖航道管理和船舶运营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风景区内花亭湖水域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和湖面保洁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风景区内花亭湖渔业生产、农民自用船舶、畜牧家禽养殖和农业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

花亭湖水库管理局负责风景区内花亭湖水库管理范围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监督管理风景区内花亭湖水库管理范围水域内岸线开发利用。

县公安局、资规局、住建局、民宗局等部门依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花管处会同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文旅体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花亭湖联合执法巡查,规范风景区管理。

第七条  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风景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区内非珍稀林木的抚育、采伐等行为,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由林业征求花管处意见后,依法批准实施。

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风景区内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与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并按照《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等活动规范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风景区内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风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进入风景区,应当自觉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进入风景区的人员和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等管理规定;车辆和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在花管处指定的区域进行,并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花管处指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核心景区、半边街、码头周边、景区道路两侧等处堆放货物、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和流动经营;不得帮助游客逃票,不得以强行拦车、尾随拉客等方式强制游客消费,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

第十五条  依法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或者变更经营权和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等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依照合同取得经营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投资、经营。

第十六条  设立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及风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区范围内,凡利用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烧砖瓦、烧石灰、修坟立碑或者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其他污染物;

(四)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五)在道路、水上运输易飘洒散装货物不作包扎、覆盖;

(六)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小广告;

(七)乱扔垃圾;

(八)损毁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九)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

(十)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一)捕猎野生动物,破坏水生植物;

(十二)在风景区内的航道、码头附近水域游泳、垂钓;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花管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在水体设置拦网、浮漂等设施;

(四)专业养殖;引进、投放外来物种;

(五)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花管处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花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风景名胜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资金是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项用于风景区内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保护资金来源:

(一)中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保护资金;

(二)县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

(三)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与管理: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风景区范围内,凡利用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内容及标准:门票收入按5%征收;水面养殖、垂钓等经营者按县政府具体规定执行;举办摄影、赛事等活动实行“一事一议”。

(三)征收方式及管理: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花管处)征收,并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纳入保护资金统一管理。

第五条  保护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因保护、利用和管理需要,对风景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

(二)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

(三)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必须的设备设施采购支出;

(四)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相关支出。

第六条  保护资金的使用程序。花管处提出保护资金的安排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花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保护资金当年执行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保护资金应当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其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九条  保护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花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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