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花亭湖
风景名胜区建设等活动规范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太政发〔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等活动规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等活动规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区规划范围是指《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具体范围是:东线:自风景区大门沿岔花路至高冲河,沿河至原刘羊与晋熙交界山脊及原刘羊与罗溪分界山脊至鲤鱼山的赤百公路。北线:自鲤鱼山沿赤百公路至义仓(现名义安),沿马龙公路经马龙、杨冲、青河至赵河,沿赤百公路至龙湾,沿龙天公路(现名X207河刘路)至义河。南线:自风景区大门沿岔花路经滚水坝、西干渠至跃进桥,跃进桥沿太北公路至天华。西线:沿环湖路(现名S248)自天华,经苏冲至牛镇,再沿赤松公路(现名S343省道)至二祖寺公路外侧100米以内。规划确定风景区面积为257km²(其中湖面面积约72平方公里<80米水位>,孤岛面积0.27平方公里)。范围内涉及晋熙镇、寺前镇、牛镇镇、天华镇及汤泉乡。另外还包括小池镇的海会寺和天华镇的狮子岩两块飞地。
第三条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风景区划分为核心景区、湖面保护培育区和游赏景点。
核心景区包括:佛图寺景区、二祖禅堂景区、西风禅寺景区、龙山景区、海会寺景区、狮子岩景区、花亭湖大坝景区等。
湖面保护培育区包括:湖面水体、湖岸景观保护带、湖滨生态培育区和湖滨生态休闲区。
游赏景点包括:赵朴初文化公园、汤湾温泉疗养基地等。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花管处)依据《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和监督等有关工作。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根据建设活动的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建设活动按分区分类进行管理:
1.分区管理:按建设地点分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核心景区、湖面水体、湖岸景观保护带、半岛、岛屿、中河路(龙山铁路桥—安基岭—梅河谷—程家竹林组—桑河—崩岸)路段公路用地外缘向下至湖边、向上300米区域。
一般管控区:除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2.分类管理:按建设内容及规模分为重大建设活动、一般建设活动、其他建设等活动。
重大建设活动:指在风景区内修建符合规划且投资额、建设体量和对风景名胜资源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修建缆车、索道、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等。
一般建设活动:指在风景区内修建符合规划且投资额、建设体量和对风景名胜资源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乡村级公路、桥梁、渡口和农村公路网以外道路等民生工程;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益性场所建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活动:指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在水体设置拦网、漂浮等设施;专业养殖;在花亭湖水域使用快艇、游艇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七条 建立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等活动审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对风景区重点管控区内建设活动及一般管控区内的重大建设活动进行审核,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需经联席会议前置审核的建设活动具体有:1.重点管控区内的建设活动;2.一般管控区内的重大建设活动;3.需经联席会议前置审核的其他活动。
联席会议前置审核之外的建设活动,由花管处负责前置审核。
第二章 建设活动规范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规范管理
(一)办理范围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类项目。
(二)办理程序
1.重点管控区
该区内的建设活动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测绘图、效果图等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花管处、资规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建设活动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初审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资料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建设单位根据联席会议前置审核意见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一般管控区
重大建设活动。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测绘图、效果图等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花管处、资规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建设活动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初审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资料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建设单位根据联席会议前置审核意见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般建设活动。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测绘图、效果图等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花管处进行现场踏勘和初审。初审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一般建设活动前置审核表》(见附件3),统一资料汇总后提交花管处,由花管处负责前置审核。建设单位根据花管处前置审核意见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其他建设等活动。由活动实施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花管处进行现场查勘和初审。初审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活动实施单位填写《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等活动前置审核表》(见附件4)提交花管处,由花管处负责前置审核。活动实施单位根据花管处前置审核意见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村民建房由花管处委托风景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前置审核,填写《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村民建房备案表》(见附件5)报花管处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花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等活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建设
等活动审核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花管处主任
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成 员:县发改委分管副主任
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县资规局分管副局长
县交运局分管副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县文旅体局分管副局长
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
花管处分管副主任
晋熙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
小池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
天华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
牛镇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
汤泉乡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长
寺前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花管处,由花管处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对风景区范围内实施的相关活动进行前置审核,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联席会议议决事项,其职责分工如下:
花管处:负责审查建设活动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情况。
县发改委:负责审查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性审查。
县住建局:负责审查建设活动符合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要求以及符合小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要求情况。
县资规局:负责审查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以及符合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要求情况。
县交运局:负责审查建设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交通运输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行业规划要求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引进、投放外来的物种行为以及水产品养殖等行为。
县水利局:按职责负责审查建设活动符合国家、省、市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水利行业规划以及符合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措施要求情况。
县文旅体局:负责审查建设活动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情况。
县林业局:负责审查建设活动符合湿地公园以及风景区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求情况。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查建设活动符合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情况,并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负责对辖区内建设活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附件2
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建设活动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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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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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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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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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等活动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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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等活动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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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
年 月 日 |
林业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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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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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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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亭湖风景名胜区 管理处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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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建设单位各1份;
2.附测绘图、效果图等。
附件3
花亭湖风景名胜区一般建设活动前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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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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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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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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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等活动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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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等活动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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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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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亭湖风景 名胜区管理处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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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建设单位各1份;
2.附测绘图、效果图等。
附件4
花亭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等活动前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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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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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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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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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等活动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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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等活动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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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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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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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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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实施单位各1份。
附件5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村民建房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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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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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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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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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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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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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房 基本情况 |
申请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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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房用地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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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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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面风格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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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前置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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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建房户各1份;
2.建筑高度不应超过7米,建筑风格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以皖西南建筑元素为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