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熙湖优才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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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

“熙湖优才卡”管理办法(试行)》的

  

太政办发〔202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熙湖优才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1     

(此件公开发布)

  

太湖县“熙湖优才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落户我县优秀企业家、高层次人才的获得感与荣誉感,持续优化营商、人才环境,营造亲商、爱才的浓厚社会氛围,引领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熙湖优才卡”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向落户我县优秀企业家、高层次人才颁发的服务卡,持卡人凭卡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熙湖优才卡”的管理,由县创建“太好办”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县企业服务中心、县人才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四条  “熙湖优才卡”的相关支出,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章  认定和发放

第五条  落户我县的优秀企业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熙湖优才卡”;原则上按照“一企一卡”进行发放,每年31日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到人进行申报。

(一)获得上年度太湖县通报表彰的工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十强”企业;上年度工业企业纳税“十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县科经信局、县税务局进行认定);

(二)2021年以来市认定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已入统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县投资促进中心认定);

(三)上市企业、外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的企业(经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认定);

(四)2023年以来“太商”返乡到乡镇自办(领办)“入规”企业(经县委党建办、县科经信局、县统计局进行认定);

第六条  落户我县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每年可按程序申领“熙湖优才卡”。

(一)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博士后工作站、省重点实验室团队人员,入选115”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省企业研发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负责人,安徽省“特支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经信局、县发改委认定);

(二)为太湖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一)申报。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符合条件企业的筛选,提出拟发卡名单,报县企业服务中心。

(二)初审。县企业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拟发卡名单,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单位的职责认定,分发至各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核实。

(三)复审。县创建“太好办”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进行复审。

(四)审定。县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复审情况报县政府审定。

(五)公示。在县政府网站对拟发放“熙湖优才卡”的人员进行公示。

 

第三章  享受待遇

第八条  持卡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持卡人在我县文旅集团旗下的五千年文博园景区、花亭湖风景区享受免门票服务各20人次/年(含同行人员)。(责任单位:县花管处、县文旅体局、县文旅集团)

(二)持卡人在我县指定的健身场馆(体育馆2号馆内)进行健身活动可享受免票服务30人次/年(含同行人员)。(责任单位:县文旅体局)

(三)持卡人在我县花亭湖垂钓区以内遵守《太湖县垂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免费垂钓,另可免费办理一张垂钓卡。(责任单位:县花管处、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集团)

(四)根据持卡人意愿,符合《太湖县“双招双引”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条件的优先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县教育局)

(五)持卡人配偶、子女愿意在本县就业,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根据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对需要调动工作或帮助就业的,联系有关部门协助,优先解决。(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编办)

(六)由县内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为持卡人提供1000元的健康体检套餐服务,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七)持卡人享受我县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住宿协议价。(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熙湖优才卡”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抵押给他人。如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县企业服务中心反馈,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离职或不在我县投资办企业、资金撤出或企业、个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享受待遇,今后如有调整,按照新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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