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
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太湖县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介服务改革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太湖县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太湖县网上中介超市建设运行实施方案(修订)》(太政办秘〔2023〕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太湖县为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建立的综合性、开放式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平台,为采购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采购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适时调整)以下中介服务的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全县项目采购单位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必备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咨询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服务项目指财政性资金项目,包括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网上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网上中介超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太湖县网上中介超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受理相关投诉;负责办理中介机构进驻登记,运行维护信息化系统。
(二)各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应进尽进”原则,负责梳理、编制、公布和更新完善本部门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中介机构入驻资质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对中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依法依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本部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成果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反馈给中介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采购单位职责
采购单位对所发布的采购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内控管理,落实民主决策等制度,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公开选取方式;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督促中选服务机构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对项目采购资料(包括采购公告、中选结果、会议记录、投诉处理等)整理归档;必要时督促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将服务成果向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中介超市数据库,管理进驻的中介机构信息,在中介超市网站开通中介机构专栏,为使用单位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查询服务。
第八条 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服务类型、经营范围、资质等级、联系方式等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网上申请进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作为该机构在中介超市开展业务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公开选取办法
第十条 采购单位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和“一事一议”等议事规则,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中介机构选取方式,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预算金额;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法定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六)支付方式;
(七)除采取民主决策程序决定中选机构外,自行制定的选取流程。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中介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采购单位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及时发布。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具体如下:
(一)均价选取。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限价;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竞价;系统将所有参与报价总和除以参与报价单位的个数,得出平均报价作为基准报价(保留整数),再将各企业的报价与基准报价比对,差额绝对值最小的报价中选。在竞价比对过程中,如果有多家单位报价与基准报价差额绝对值完全相同时,优先选取报价相对较低的中介机构;如果差额绝对值最小的报价或相对报价低的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以评分最高者中选;如果报价和评分均一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中选出中选方。
(二)直接选取。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限价;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竞价;报名截止后,采购单位可以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信誉、资质、报价、业绩等因素基础上,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定中介服务机构。
(三)邀请+竞价选取。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限价;采购单位在发布采购公告时,根据需要从中介机构库中邀请至少3家中介机构参与投标,被邀请的中介机构接受邀请后在报价期限内参与该采购项目竞价;报价截止后,信息管理系统在截止时间点自动选出报价最低者。如果最低报价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以评分最高者中选;如果报价和评分均一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中选出中选方。
(四)邀请+均价选取。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限价;采购单位在发布采购公告时,根据需要从中介机构库中邀请至少3家中介机构参与投标,被邀请的中介机构接受邀请后在报价期限内参与该采购项目竞价;报价截止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依照“均价选取”模式确定中选方。
(五)联合体选取。采购单位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咨询服务需求的项目,合理确定采购限价;在报价期限内,中介机构参与报价;报价截止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依照“均价选取”模式确定牵头中介机构;牵头中介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从系统中邀请其他服务分类中介机构参加联合体,被邀请的中介机构可以确认或拒绝;如果5个工作日内牵头中介机构邀请成功,该项目采购成功,否则该项目自动流标。
中介服务采购公告发布至选取截止时间,无中介机构参与报价的,采购单位可以再次发布公告进行采购;仍无中介机构参与报价的,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面向社会寻求中介机构。
采购单位在确定价格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收费标准,又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严禁将初始价格定得过高,也应避免定得过低,导致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响应,无法正常选取。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单位发布采购公告时,不得有以下排斥、歧视情形: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的;
(四)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
第十五条 采取直接选取方式时,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报价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在网上予以确认公布中选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中选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项目采购单位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结果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单位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发现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的,应取消其中选资格。
第十八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中介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告知项目采购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并重新组织公开选取活动。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入库申请、响应报价、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等领域的不良行为,是实行信用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自认定之日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记为不良行为,3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
(一)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素;
(二)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三)基本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未向行业管理部门和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自认定之日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记为不良行为,6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
(一)存在应当回避却未回避情形的;
(二)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三)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中介机构在中选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四)不符合项目要求且在中介超市系统参与报名响应;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自认定之日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记为不良行为,1年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
(一)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
(二)未按合同履行职责经查属实;
(三)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且参与项目报价并中选;
(四)恶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五)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六)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自认定之日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记为不良行为,清退出中介超市,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
(一)申请进驻中介超市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以低价竞价中标,却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履约后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
(三)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介超市中选资格;
(五)与项目采购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八)泄露采购单位秘密并经查属实;
(九)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十)行贿相关工作人员经查属实;
(十一)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十三)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
(十四)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介超市信用评价工作由各涉及单位和部门共同完成,流程如下:
(一)服务成果备案。中选中介机构完成中介服务后,必要的应及时将成果报告送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作为监督中介服务成效的依据。
(二)检查反馈。行业管理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服务成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服务评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发现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向行业管理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进行处理。
(四)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日常工作中或采购单位反馈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情节和性质决定是否列为不良信用信息,向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告知书。中介机构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惩戒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对其行为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信息异议申请: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网站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经核查相关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中介超市网站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六章 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项目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行业管理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诉;采购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诉。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报名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提出投诉的,应在中介服务机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中选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投诉的,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应当提交正式书面材料。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诉。
第三十条 书面投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投诉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
(三)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投诉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中介机构未参与项目选取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投诉相关内容虚假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投诉的;
(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相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的;
(六)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做出答复,其他中介机构或采购单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第三十二条 除不予受理情形外,行业管理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项目流程,并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针对中介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当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采购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投诉调查应予以配合。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中介机构或采购单位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行业管理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终止投诉处理并继续完成项目流程。
经调查,中介机构或采购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行业管理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书面说明理由并驳回投诉,并继续完成项目流程。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取消选取项目,采购单位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
(二)项目选取过程中中介超市平台系统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按照不良行为惩戒措施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包括书面投诉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答复意见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三)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五)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六)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七)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八)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九)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采购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十)对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不处理、隐瞒不报的。
(十一)对应进入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而采取自行指定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
(十二)其他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太湖县网上中介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单位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