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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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县城

规划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秘〔2022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2日       

 

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县城规划区内、太湖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政府储备土地日常管护,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防止侵占、破坏土地储备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通过政府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储备的土地,包括拟收储土地和入库储备土地。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三条  建立以县政府土地储备工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县储备土地管护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储备土地管护相关政策,决定储备土地管护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县资规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县城管局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将具备条件的储备土地纳入城市数字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县征收中心牵头负责做好已经签订征收、收购协议未入库土地的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办)将储备土地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监管。县公安、环保、住建、审计、林业、砂石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晋熙镇、新仓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

第六条  委托管护方式由县储备土地管护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管护:

(一)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护前需要临时管护的;

(二)已纳入近期土地供应计划,无需委托管护的;

(三)其他需要自行管护的情形。

第八条  储备地块及地块上的构建物、附属设施需要临时利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临时利用使用人:

(一)因城市管理建设需要由县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

(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程序确定的承租人;

(三)其他需要临时利用的情形。

第九条  临时利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储备地块及地块上的构建物、附属设施所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的,管护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储备土地宗地面积小于5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1500元。

(二)储备土地宗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2000元。

(三)储备土地宗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3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2500元。

(四)储备土地宗地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3500元。

管护费用包含管护人在管护期间发生人员工资及相关管理费用,具体标准及宗地划分由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管护发生的委托管护费用、场地平整、建围墙、围挡、绿化管理整治及移交管护前的垃圾清理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实施主体从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二条  经县储备土地管护联席会议研究,同意采取委托管护方式的储备土地,已入库的管护合同由县收储中心与管护人签订,已征收未入库的管护合同由各征收实施主体与管护人签订,县收储中心、各征收实施主体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管护合同约定,将储备土地连同必要的资料移交管护人;

(二)按管护合同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管护情况;

(四)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时,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及时依法解除管护合同,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

(五)管护期满及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

第十三条  管护合同应当约定管护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储备土地四界完整,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现状,防止倾倒垃圾、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防止私自耕种(养殖)、秸秆焚烧等损害储备土地行为;

(三)管护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相关管护实施主体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不得擅自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五)管护期满后配合办理土地移交手续;

(六)其他需要管护人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建立储备土地联合巡查队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中心、城管局、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砂石站、开发区管委会、晋熙镇政府、新仓镇政府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对储备土地进行不定期联合巡查。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管护实行一张图管理,实行一地一策,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建立管护台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管护台账定期报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各管护主体要设立必要的储备土地管护标志标识,明确管护地块的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拟收储土地符合入库条件净地时应及时移交入库。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储备土地管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外政府储备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乡镇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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